保障性住房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政策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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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障性住房--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政策介绍一、政策依据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16号)。2、《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审批和住房供应办法的通知》(桂房改【2009】6号)。3、《关于印发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桂房改【2009】7号)。二、政策优惠1、异地改造。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原则上在原址(指同一宗土地)进行,因规划条件限制等原因不能在原址上重建的,可通过与本单位在同一城市(城镇)原有住宅用地置换后建设。2、土地出让金优惠。以限价房方式利用出让土地改造的,

2、不改变容积率,无需补交土地出让金。提高容积率的,增加容积率部分的土地出让金按40%缴纳;利用原有划拨土地改造的,还建住房按10%、非还建住房按40%缴纳土地出让金。3、价格优惠。改造住房价格的利润按改造不同方式控制在项目总价格的5%及7%以下。4、面积放宽。改造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按改造不同方式放宽到90㎡和144㎡。5、费用优惠。免缴城市基础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三、组织管理部门建设单位:危旧房改住房土地使用单位或业主委员会。主管部门:房委会、房改办。四、改造的条件1、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住房的。2、竣工年限超过建筑设计使用年限的。53、1982年12月31日前竣工,结构不合理

3、,使用功能不齐全,配套设施不完善的。4、大板住房竣工年限超过20年的。5、不符合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危旧房改住房进行改造,须具备以上的五个条件之一;危旧房改住房建筑面积占该小区住房总建筑面积70%以上的,可对小区全部住房进行整体改造。危旧房改住房进行改造时,在不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可对同一小区危旧低矮的铺面、办公用房和其他用房进行改造。拟拆除的铺面、办公用房和其他用房须符合上述1、2、4、5项规定之一,且其建筑面积原则上小于应拆除的危旧房改住房建筑面积。危旧的未售公有住房改造参照执行,还建的未售公有住房可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租)给单位职工。五、需提交材料1、申请书(单位职工住房状况;拟

4、改造的危旧房改住房状况;改造方式;计划新建住房情况;改造的目的和要求)。2、相关证明材料(符合改造五个条件之一的证明:危险住房鉴定书;住房使用年限资料;1982年底前住房竣工验收资料和功能、配套不全的相关证明;大板房竣工验收资料和结构施工图;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鉴定书)。3、国有住宅土地使用权证书。4、原住户《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证明。5、原住宅区总平面图。6、新建住房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7、所有产权人(含已上市交易)同意改造的意见书;公有住房部分须提供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财政部门同意改造的意见书。8、项目改造方案(改造的必要性;职工住房状况;危旧房改住房状况;资金来源

5、;补偿与安置办法;计划新建住房情况和供应对象)。5以上材料为复印件的,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报送时审核原件。六、审批程序市本级建设单位将申请材料报市房改办,由市房委会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上报自治区房委会,自治区房委会在10个工作日内审批。县级建设单位将申请材料报各县房改办,由各县房委会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市房委会,市房委会在10个工作日内审批,并在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报区房改办备案。建设单位凭房委会同意改造的批准文件到相关部门办理立项、报建手续;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手续。七、补偿的方式产权置换:原则上在原地按所改造的房改住房面积进行

6、置换(最大不超过原住房面积的1.3倍)。还建面积小于拆除面积的,差额面积按货币补偿的计价结算差价;还建面积大于拆除面积的,超出的面积按非还建住房的价格执行。货币补偿:根据区位、用图、面积、成新、楼层等因素由建设单位与产权人商定。但选择了货币补偿的产权人不得再购买非还建住房。八、改造的方式限价住房方式。套型面积应执行普通住房的标准(不超过144㎡)。经济适用住房方式。还建住房最大不得超过普通住房标准;非还建住房套型面积控制在90㎡左右。全额集资建房方式(仅限产权人自改自建、按原套数建4层以上公寓住宅)。套型面积参照改造职工所应享受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执行。九、土地性质以限价住房方式进行改造的,新

7、建住房属还建住房应分摊的土地出让金,按新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时标定地价的10%计价列入成本;非还建住房应分摊的土地出让金,按新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时标定地价的40%5、且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计价列入成本。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土地性质由划拨转为出让。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方式进行改造的,原划拨土地性质不变,新建住房上市时再按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参照全额集资建房政策进行改造的,原划拨土地性质不变。还建的铺面、办公用房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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