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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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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德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建德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1第三章建设用地2第四章建筑容量4第五章建筑间距5第六章建筑高度15第七章建筑物退让15第八章场地设计标高20第九章建筑风格与色彩21第十章村庄建设22第十一章建筑设计方案文件编制要求26第十二章停车场(库)28第十三章附则34附录一术语35附录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37附录三建筑层高控制与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41附录四特殊场地建筑规划管理办法43附录五绿地率计算规则45附录六阳台、设备平台、飘窗等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定48附录
2、七建筑高度与建筑间距计算办法51附录八本技术规定用词说明53-54-建德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德市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结合建德市城乡规划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德市城乡各级城镇、乡、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改扩建项目及相关规划编制。第三条详细规划编制、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报告、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
3、日照、建筑风格与色彩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风景区、历史风貌街区和历史地段、旅游综合体以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它特定区域,在规划设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确定地块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在符合本规定的同时,应满足消防、水利、旅游、人防、交通、环保、国土资源、林业等相关部门技术规范要求。第四条临时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建德市城乡各级城镇、乡、村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遵照国家现行用地分类标准进行分类。第六条城镇建设用地的划
4、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城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乡村建设用地按已批准的乡规划、村庄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54-建德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附录二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附录二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编制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报告,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第三章建设用地第七条城镇建设用地小于表(3
5、-1)《城镇建设用地下限指标》的,不应单独零星建设永久性建筑。表(3-1)城镇建设用地下限指标建设项目类型居住非居住低层多层高层多层高层建设用地面积(m²)500100010005001000但有下列情况之一,在不影响城镇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可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1.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用房、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2.因邻近土地为已实施或已经通过规划审批的河道、道路、绿化园林建筑等工程,无法与周边土地整合的建设项目。3.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需进行翻建的项目。第八条经市规划行政主
6、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可分期建设,分期建设管理参照浙建规〔2011〕27号《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执行。第九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1.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须保证规划以及现状城镇市政、水利、交通等设施的建设空间和安全使用要求,满足绿化种植的覆土要求。2.在满足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地下空间容积率计算规则参照附录三规定执行,当室外四周地面标高有变化,难以确定地上地下时,参照附录四规定执行。-54-建德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3.核心商务区、连片开发的商务功能区块、交通枢纽设施以及其它公共活动较为集中地块的地下空
7、间,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连通建设。4.单个地块的地下空间离建设用地地面界线的水平距离应满足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多个地块统一建设的地下空间离界要求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设计方案执行。第十条各类建设用地的绿地率应符合表(3-2)的规定。表(3-2)建设用地绿地率一览表项目类别绿地率居住用地规划新区≥30%老区改造区≥25%行政办公用地、医疗卫生用地、教育科研用地、排水用地、殡葬设施用地≥35%文化设施用地、体育用地、科研设计用地≥30%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批发市场用地、殡葬设施用地除外)≥25%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批发市
8、场用地、公用设施用地(排水用地除外)≥10%建设工程项目属于兼容用地性质的,其附属绿地面积比例按照所含类别综合确定。仓储、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因安全、消防、环保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其绿地率根据相关要求另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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