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3118663
大小:41.50 KB
页数:13页
时间:2018-07-20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汽车品牌销售行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商标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品牌销售活动或与汽车品牌销售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汽车品牌销售,是指汽车供应商或经其授权的汽车品牌经销商,使用相同的店铺名称、字号、标识、商标等从事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鼓励汽车生产企业尽快建立完善的自产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体系,提高营销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自2005年1月1
2、日起,乘用车应当实行品牌销售和服务;自2006年12月1日起,所有汽车应当实行品牌销售和服务。 第六条汽车供应商应当制订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络规划(以下简称网络规划)。网络规划应当包括:经营预测、网点布局方案、网络建设进度、建店标准、软件及硬件标准、售后服务标准等。 第七条同一品牌的网络规划应当由唯一一家境内企业负责制订和实施。境内汽车生产企业可直接负责制订和实施网络规划,也可授权一家境内企业作为其汽车总经销商,负责制订和实施网络规划;境外汽车生产企业在境内销售汽车,需授权一家境内企业或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境内设立一家企业作为其汽车总经销商,负责制订和实施网
3、络规划。 第八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汽车品牌销售有关监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汽车品牌销售有关管理和监管工作。第二章经营主体 第九条汽车品牌销售经营主体是指汽车供应商和汽车品牌经销商。 第十条汽车供应商是指为汽车品牌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的企业。包括汽车生产企业、总经销商。 汽车生产企业是指从事汽车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汽车总经销商是指经境内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在境内建立汽车
4、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络并从事汽车分销活动的企业。 第十一条汽车品牌经销商是指经汽车供应商授权、按汽车品牌销售方式从事汽车零售及其它相关活动的企业。第三章资质条件与申请程序第 十二条汽车总经销商申请人资质条件:㈠具备企业法人资格;㈡已获得汽车生产企业的书面授权,拥有代表其对特定品牌汽车进行分销的权利;㈢具备专业化汽车营销能力。主要包括市场调研、营销策划、广告促销、网络建设及其指导、产品服务和技术培训与咨询、配件供应及物流管理;㈣外商投资设立汽车总经销商除符合上述资质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汽车品牌经销商申请人资质条
5、件:㈠具备企业法人资格;㈡符合汽车供应商的网络规划并已获得其品牌汽车销售授权;㈢具有与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和专业服务人员;㈣有规范的公司章程和规章制度,包括相应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规范;㈤符合所在地区的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的有关规定;㈥外商投资设立汽车品牌经销商除符合上述资质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申请人申报材料的以下内容予以核对:㈠第十二、十三条规定的申请人资质条件;㈡企业登记注册及经营情况;㈢使用的商标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备案情况;㈣品
6、牌的名称、标识、字号和商标的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汽车总经销商申请程序:㈠申请人应当将能证明符合第十二条规定资质和第十四条要求的相关文件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对,并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汽车行业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请人资质条件进行评估,评估意见作为其核对的参考;㈡外商投资设立汽车总销商的申请人应当将能证明符合第十二条规定资质和《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的相关文件,以及第十四条要求的材料,报送拟设立汽车总经销商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文件进行初审后,上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合资中方为国家计划
7、单列企业集团的,可直接将相关文件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汽车行业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请人资质条件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意见;依据申报文件、参考评估意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核准,予以核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汽车品牌经销商申请程序:㈠汽车供应商应当将能证明符合第十三条规定资质和第十四条要求的汽车品牌经销商申请人的相关文件报送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对,并报拟设立汽车品牌经销商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汽车行业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请人资质条件进行评估,评估意见作为
8、其核对的参考;㈡外商投资设立汽车品牌经销商的申请人应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