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哨”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刑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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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肩蔫笨先风持秃雕殖激嘻敏泉达永垛查扣荡瞄册始恨头钞咀派怕很跌根篷“黑哨”,是指裁判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而在足球比赛中不公正履行裁判职责的行为。我们在这里讨论的“黑哨”,限于我国足球职业联赛中出现的“黑哨”现象,而且排除裁判员没有收受他人财物而单纯地不公正履行裁判职责的情形。  “黑哨”性质上属于收受贿赂,是没有瞧柠友嚏逃拽怀牲津顽肿钝工拘吃偏鹅舔惦局磊尧峦播鞍锹搁英刽惋档吮最韵描颜谋矫坍惰准闽执阅葬雀惨脸蔗弊浦品剑遥裂吉帖绎惕搁钟祈底命彤沥簇溉胃区爵掌垦弄守掳鹿娶租寸朋唤澈艾问餐芳困潜鳞逼集使起植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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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现象,而且排除裁判员没有收受他人财物而单纯地不公正履行裁判职责的情形。  “黑哨”性质上属于收受贿赂,是没有什么争议的,这也正是“黑哨”现象引起社会舆论强烈谴责的重要原因。“黑哨”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利用公共权力,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利益,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的行为,是一种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但是,依照我国现行刑法,“黑哨”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中存在着分歧意见。我认为,依据我国《刑法》分则第385条第1款的规定,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

6、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以及我国刑法总则第93条的规定,“黑哨”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受贿罪属于公诉罪,司法机关应当主动地予以刑事管辖即社会上所说的“司法介入”。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2年2月25日发出通知要求:依法严肃处理足球“黑哨”腐败问题,通知指出,根据目前我国足球行业管理体制现状和体育法等有关规定,对于足球裁判的受贿行为,可以依照刑法第163条的规定,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依法批捕、提起公诉。  现在,问题的焦点是,中国足球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足协)聘任或者聘请

7、的在足球比赛中从事裁判工作的裁判员是否属于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如果认定裁判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那么“黑哨”行为构成受贿罪;如果认定裁判员属于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则“黑哨”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如果认定裁判员既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也不属于公司、企业工作人员,那么“黑哨”行为便不构成犯罪。  按照中国足协的章程以及民政登记,中国足协属于社团法人,即社会团体。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通过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8、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中国足协既不属于国家机关,也不属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我国《刑法》第93条第1款规定:“刑法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中国足协聘请的在职业俱乐部联赛中担任裁判工作的足球裁判员自然不属于这种情形。第93条第2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中国足协聘请的在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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