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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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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摘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人民检察院所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物质损失的赔偿而进行的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立法目的旨在程序上方便当事人诉讼,使其免遭讼累,提高诉讼效率,保证正确处理刑事案件,维护司法判决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实体上维护国家、集体财产利益以及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但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进步,民事实体和程序法律的不断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实践价值受到质疑。同时由于我国在立法规范和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导致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附带
2、民事诉讼的规定过于原则和简单,漏洞百出,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些根本性有待解决的问题。不少专家、学者已从不同角度进行了论述,并提出了解决方案,笔者拟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立法上、运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等几个方面来阐述我国的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存在问题 (一)、立法上存在的问题。 1、条文简单,原则模糊,指导思想偏差,职责分工不明。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根据是《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两部法律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规定非常简单。而且两部基本法中均没有提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立法原则,法律性质,也没有规定相应程序规则
3、,在突破成文法局限性时无法可依。实践中,也无法明确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对当事人的归责原则,无法界定赔偿责任的分配,民法领域中的许多理论不能恰当得以运用,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方式缓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冲突和混乱,但收效甚微。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体现出重刑轻民思想,人权保障不力。特别是在民法上没有体现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把保护被害人民事权利的民事诉讼,作为刑事诉讼的附属品,没有完全重视被害人的法益。这在“刑事优于民事”,排除被害人精神损害请求权,被告人民事答辩权利被剥夺等方面表现得很清楚。 违反审判职责分工。形势的发展要求审判职责分工明确。人民法院刑、民
4、、行政的归口审判,很好地配置了司法资源,有力促进法官的专业化、专家化,这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本质要求,也是人民法院组织法确定的,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刑事庭同时行使刑事审判和民事审判两种功能,明显违反审判职责分工。 2、立法上存在不适当限制问题。 (1)未将侵财型犯罪造成的财产损失纳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范围之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5故在实务中,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请求范围仅限于被害人的人
5、身权利因犯罪行为遭受损失或财物被毁而遭受的损失,如在盗窃、诈骗、抢劫、贪污等侵害财产犯罪中,被害人因财物被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的损失,只能由法院责令犯罪分子退赔,或者在退赔不足弥补被害人损失时,由其另行独立起诉。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属于限制解释,违背了立法的本意,不利于保护被害人的损失得到有效救济。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规定为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或者物质损失的场合,也就是说,只要被害人遭受了财产或物质损失的,就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却缩小了该范围,仅仅局限在因人身权利受到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
6、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设立的目的,就是要使被害人对犯罪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得到充分赔偿,因此,解释法律时,应当首先考虑哪种规定更能有利于被害人权益的实现。使得当事人不仅可以就人身伤害或财产被毁而遭受的经济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还可以就财物被犯罪分子非法占有、挥霍而提起赔偿请求。 (2)未将精神损失纳入附带民事诉讼范围之内 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指出:“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2002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
7、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样,我国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都将被害人的权利主张范围限制在物质损失方面,精神损害未予考虑。也使得被害人受到的损害得不到充分而全面的赔偿,权利救济落空。然而,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人们越来越重视精神权利的价值,重视个人感情和感受对于人存在的价值,重视精神创伤和精神痛苦对人格利益的损害。在这样观念的指导下,人们要求法律对人的精神利益予以更高的重
8、视和更严密的保护”①。因此物质损害赔偿不再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唯一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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