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执行义务人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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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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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助执行义务人的责任承担  范向阳马巍  [案情]  2005年1月8日,甲市人民法院因吴某诉魏某、于某借款纠纷案,以(2005)甲民初字第00100号、第001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于某购买的坐落于乙市的枫丹丽舍E3楼三单元一层101号房产。1月10日,甲市人民法院向乙市房管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内容为:在涉案房地产办理产权后不得为该房屋办理转移过户手续。因“枫丹丽舍E3楼三单元一层101号”为开发商预售时的房屋名称,而甲市人民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时,该房屋所属楼盘已经办理初始登记,登记名称为公安机关核定的名称“乙市新建材城中路1号27号

2、楼3单元1层101房”,乙市房管局没有查到该房屋的登记信息。该局于1月12日书面回复甲市人民法院:“未查到在我局的权属登记信息,我局将进行再次核查,已上网协助查封。”1月25日,乙市人民法院因另一案件也对上述房产进行查封,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的地址亦是“枫丹丽舍E3楼三单元一层101号”。乙市房管局同样没有查到登记信息。1月28日,乙市人民法院再次向乙市房管局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将地址改为“乙市新建材城中路1号27号楼3单元1层101房”,乙市房管局按照要求进行了查封。2月5日,乙市房管局按照乙市人民法院的协执要求,将上述房产过户到梁某名下。6月29日,

3、甲市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44条向乙市房管局发出责令限期追回款物通知书,限期追回法院查封的房屋。后因国土部门垂直上划,乙市土地管理职能由新成立的国土局承继,房屋行政管理职能由乙市建委承继。8月3日,甲市人民法院裁定乙市建委在财产流失的范围内向申请人承担责任,并冻结其银行账户。  [评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甲市法院裁定乙市建委承担实体赔偿责任是否妥当?假设乙市建委在接到甲市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明知该房产就是新登记的乙市新建材城中路1号27号楼3单元1层101房,没有办理查封登

4、记而导致查封房产流失,但是又以其系工作失误且房产并没有办理查封登记为由,只愿意承担拒不协助的责任而不愿承担擅自处分查封物的实体赔偿责任,对其抗辩是否予以支持?  依据《执行规定》第44条,必须是“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人民法院才能裁定处分人承担实体赔偿责任。司法解释规定协助义务人对债权人承担实体赔偿责任必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被法院查封的财产已经被处分。只有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才能对包括协助义务人在内的所有相对人产生禁止处分的效力。如果有关责任财产没有被查封、扣押、冻结,则即使是债务人在民法上亦有自主处分的权利。二

5、是协助义务人主观上是擅自。这里比较有争议的是如何理解“擅自”。笔者认为,擅自应当是协助义务人在主观心理态度上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如果是由于协助义务人无法控制的外力因素而导致查封财产流失,则不能让协助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比较难以区分的是两个法院对同一执行标的物同时强制执行,协助义务人协助了其中一个法院而导致查封标的物被处分的情形。此种情形下,应当查明协助义务部门是否尽到了告知义务,比如:是否尽到向要求处分的法院告知该标的物已经被其他法院查封的事实,是否将另外一个法院要求处分的指令告知已经查封的法院等。如果在告知后,有关法院没有寻求协调程序仍

6、然强行处分的,则协助义务人不属于擅自处分,不能追究协助义务人承担财产流失的责任。反之,则协助义务人仍然存在重大过失,仍然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那么,如何看待本案中所涉及的两个问题呢?  就第一个问题而言,可以认定甲市法院裁定乙市建委承担实体赔偿责任、冻结其银行账户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足。首先,本案中由于甲市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提供的涉案房产的地址不准确,该房产从始至终均没有被甲市法院查封,自然也就不产生禁止处分的效力,并且房管局还及时提醒了甲市法院涉案房屋查不到登记的有关情况,表明其始终没有接受协助查封的义务。  其次,涉案房产被乙市法院因另案有效查封

7、后,按照乙市法院的要求过户到梁某名下,是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合法行为,并非擅自处分。甲市法院如认为乙市法院的执行有误,亦应通过法院之间的协调程序解决,而不能让协助执行人承担责任。  最后,甲市法院仅仅因乙市建委承继了原乙市房管局的房屋行政管理职能就裁定变更乙市建委为被执行人亦缺乏依据。行政管理职能的承继仅仅是确定行政赔偿责任的依据,而本案中原乙市房管局应承担的是民事赔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人的变更必须是被变更的义务人与原义务人之间有财产上的承继关系,仅仅是行政职能上的承继不能构成变更义务人的法定依据,这一点在实践中尤其应当注意。同时,必须指出的是,乙市房管

8、局在行政管理上是存在漏洞的,其对于房屋从预售到最后进行产权登记过程中地址登记的历史沿革缺乏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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