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效益原理——以审前程序为视角的比较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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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中的效益原理——以审前程序为视角的比较分析关键词:效益原理/审前程序/诉讼成本/司法资源  在刑事诉讼法治化进程不断深入的时代背景下,效益原理在刑事程序中的地位和意义日益凸显。以审前程序为切入点,全面检视我国刑事程序中效益原理的实际运作状况,并在纵横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兼具合理性与操作性的改革举措,无疑在当下司法改革中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一、效益原理的基本理念  效益原本是经济学的基本概念,将效益原理引入法学领域,并运用经济学方法系统地分析法律问题,是经济分析法学派的重要贡献之一。  经济学中,效益问题的产生主要是基于稀缺规律的作用

2、,即人的欲望和需要是无限的,然而现实世界能够提供或满足人类需要或欲望的资源和方式却是有限的。有鉴于此,人们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如何以有限的资源分配来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的欲望和需要。在刑事诉讼中,同样存在资源的供求矛盾。一方面,由于现代社会经济往来不断增多、社会关系日趋复杂化等原因,犯罪现象不仅没有减少或消灭,反而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另一方面,国家投入到刑事诉讼中的人力、财力和设备等司法资源由于受经济发展水平、现实资源分配方式等的限制,又总是有限的,远不能满足彻底追究、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需要。这样,在打击犯罪的无限性与国家资源投入的有限性之间凸显出效益

3、问题的重要性。由于刑事诉讼并非以追求经济或物质利益为前提,刑事诉讼活动的收益主要是伦理性的或非物资性的,难以量化,而且诉讼的投入与产出缺乏共同的可比单位,难以单纯用数量形式进行评价和衡量,因此,诉讼中效益的衡量似乎是不太可能的。但是,应该看到,诉讼效益要求诉讼方式的经济性选择,在达成一定的诉讼目的时所选用的不同诉讼方式中所包含的不同耗费间具有一定的可比性。[1]因此我们可以用规范分析的方法来评价诉讼收益,即将刑事诉讼的非经济性产出按“好”与“坏”、“应当”或“不应当”分为肯定性收益和否定性收益,也称之为正效益和负效益,正效益(肯定性收益)指正面或正向

4、的产出,这种产出获取越多越好;负效益(否定性收益)指负面或反向的产出,这种产出获取越少越好。[2]据此,效益的基本理念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刑事程序的运作过程必须具备一定的经济合理性。即在资源稀缺、成本有限,而大幅度增加司法投入又不太现实的情况下,应当通过科学配置有限的司法资源和合理地设计诉讼程序等方法来实现诉讼效益的极大化。这一价值内涵可以通过一定的经济因素加以衡量。一般说来,人们往往以诉讼周期的长短、诉讼程序的繁简以及司法资源是否得到合理配置等标准来评价刑事诉讼过程的经济合理性。7  二是刑事程序的结果具有合目的性,即刑事诉讼效果的实现

5、必须符合诉讼主体的欲望和需求。这一价值内涵主要通过伦理因素或非经济性因素,着重从价值层面来进行评判。就国家专门机关而言,刑事诉讼的效果主要表现在惩罚犯罪的覆盖程度、准确程度和执行程度上,即覆盖程度、准确程度和执行程度越高,诉讼结果越具有合目的性,反之则越低;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而言,刑事诉讼的效果主要体现为法律正当程序的实现程度、合法权益的保护程度及对裁判结果的满意程度等方面,即上述程度越高,当事人会认为诉讼结果的合目的性就越强,反之则越低。因此,刑事诉讼效益的极大化是在满足国家(专门机关)的利益愿望和满足公民个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利益

6、愿望之间达到平衡而实现的。  综上,诉讼过程的经济合理性本质上要求人们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寻求最佳的方式来科学合理地利用诉讼资源,诉讼结果的合目的性本质上要求刑事诉讼结果的实现必须符合公正、秩序和自由的价值目标。因此,在刑事诉讼中,效益的基本理念就是通过寻找最佳的方式,即以最少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在最短的时间内来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对正义、自由和秩序的需求。[3]可见,效益所包含的两项价值内涵本身就体现了公正与效率两种价值之间的关系。正如经济分析法学派代表人物波斯纳在其名作《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中所指出:“正义的第二种意义,简单地讲,就是效益”。[4]  

7、二、效益原理在各国刑事审前程序中之体现  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的重要功能在于它可以减少世界的复杂性、降低协调成本,简化识别负担。综观世界各国刑事审前程序的制度设计,效益原理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司法权的合理放纵  司法权的合理放纵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审前阶段对侦查、检察机关的监督与制约机制相对弱化,这主要是为了避免外在约束过多所必然引起的诉讼活动迟缓、拖延,消除司法官员的心理顾虑,从而使侦查、起诉活动高效进行。以日本为例,日本刑事侦查分为任意侦查与强制侦查,可以分别采用或者一并采用。所谓任意侦查,是指以受侦查人同意或承诺为前提而进行的侦查,

8、包括要求被疑人或被疑人以外的人到场并对他进行调查,要求某人前往一定场所,获得被疑人或其他人自愿提出的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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