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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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51目录第一章总则3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3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9第四章建筑间距14第五章建筑退界18第六章建筑物高度管理要求21第七章城市景观照明规划管理23第八章建筑色彩及立面管理规定24第九章建筑项目规划核实27第十章附则28附表一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29附表二一般地区城市建设用地兼容性表36附录38附录一名词解释38附录二计算规则4051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广元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

2、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第1.0.3条旺苍县城、苍溪县城、剑阁新县城、青川县城、剑阁普安镇的相应地区应参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第1.0.4条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中央商务区,蜀门路、利州路两侧地块、城市副中心核心区域、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强调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第1.0.5条在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各项建设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第1.0.6条为

3、引导城市有序发展,在近期规划建设的重点地段,将结合修建性详细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第1.0.7条建设最佳人居环境,加强对建筑色彩的管理,加强环境保护,提高居住的舒适性。第1.0.8条鼓励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规定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地块规划设计要求按审批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2.0.1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为十大类,四十六中类。分类见附表一《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

4、(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十)水域和其它用地(E)。第2.0.2条51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第2.0.1条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附表二《一般地区城市建设用地兼容性表》的规定确定其兼容范围。控制性详细规划有特殊兼容性要求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第2.0

5、.2条建设用地范围内存在多种规划用地性质,且规划要求单独占地的,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将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并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面积;不需要单独占地的,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规模及位置。第2.0.3条除公共服务设施(公厕、垃圾库、社区办公、治安、停车场、农贸市场等)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外,项目建设用地未达到表2-1《开发建设用地最小面积规定》规定的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开发建设:表2-1开发建设用地最小面积规定建筑类别旧改区(m2)新建区(m2)低层建筑8001500多层建筑15003000高层建筑30005000注:本表建设用地面积指净用地面积,不含

6、代征地和代拆迁范围的用地。建设用地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因周边用地已经完成建设,或因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再予以许可建设。第2.0.4条为加强规划管理,保证相邻用地之间的空间间距,在规划审批管理中,因城市建设需要而要求与相邻单位联建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取得相关权益人同意的情况下可采取以下措施:一、若相邻地块之间不设围墙,共用消防通道,相邻建筑之间只控制建筑间距;二、若相邻地块采用建筑拼建,拼建部分可不退用地红线,但必须符合消防等相关规定,拼接建筑必须整体设计并同

7、步实施;三、相邻地块之间地下室可整体设计或通过通道连接、坡道共享。第2.0.5条住宅不得与办公、酒店用房进行拼建和叠建。第2.0.6条幼儿园最小建筑规模按下表2-2《幼儿园最小建筑规模控制标准》的规定执行,新建中小学的班级数和建筑面积按《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划》及相关国家规范执行。表2-2幼儿园最小建筑规模控制标准类别用地面积(㎡)最小规模最小建筑面积(㎡)51幼儿园<25003班(90人)12002500-35006班(180人)17003500-45009班(270人)2450≥450012班(360人)3000第2.0.1条配套设施应按建设性质、规模确定,

8、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实施。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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