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_阳光工程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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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酒泉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培训基地(机构)认定办法为了有效整合教育培训资源,集中一批符合条件的教育培训单位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确保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农业部等六部委《关于做好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财政部、农业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认定原则第一条面向社会,公开、公平、公正;第二条贴近农村,方便农民;第三条培训单位自愿申报。第二章必备条件第四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资质(包括直科技教育培训单位);年培训能力200人以上,并有就业订单,能确保学员培训后就业。第

2、五条具备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相应岗位必备的培训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实训基地和师资等基本条件;第六条有相对稳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渠道,有较强的职业介绍能力;第七条熟悉农民教育培训特点,具有开展转移培训的经验和良好信誉;3第八条培训场所和实训基地贴近农民,能够在输出地方便农民接受培训;第九条愿意在政府和阳光工程办公室的指导下,积极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任务。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十条由县(市、区)阳光工程办公室面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认定时间、认定条件、认定程序、报送材料和受理机构等。第十一条自愿申报认定的教育培训单位向县(市、区)阳光工程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县(市)阳光工程办公

3、室对提出申请培训机构的基本情况进行检查,对每个培训专业逐个核查,对就业订单逐个审查,报市阳光工程办公室审核认定。第十二条市阳光工程办公室接受教育培训单位申请后,组织相关单位公开、公平、公正评审,评审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并报省阳光工程办公室备案。第十三条,市阳光工程办公室将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通过认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名录。第四章管理与处罚第十四条被认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可以申请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培训任务,每年申请的培训任务不得少于100人,输出人数不得低于受训总人数的80%。第十五条3培训机构获得培训任务后实行自主招生、自主培训、自主管理、自主安排就业。第

4、十六条对违反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有关政策、规定和政府扶持资金使用原则的培训单位,市阳光工程办公室将取消其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资格。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阳光工程办公室负责解释。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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