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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0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协议》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二零一三年_____月目录第1条合伙企业-1-1.1设立-1-1.2名称-1-1.3住所-1-1.4合伙目的-2-1.5投资方式-2-1.6经营范围-2-1.7经营期限-2-第2条合伙人及其出资-3-2.1合伙人-3-2.2认缴出资-3-2.3缴付出资-3-2.4逾期缴付出资-4-2.5后续募集-5-第3条合伙企业的投资-6-3.1投资管理-6-3.2投资限制-6-3.3利益冲突与关联交易-6-3.4子基金-7-第4条合伙事务的管理与执行-7-4.1执行事务合伙人-7-4.2投资决策委员会-10-4.3合伙人会议-11-
2、第5条合伙费用-12-5.1合伙企业自身开销-12-5.2管理费-12-5.3投资项目费用-13-第6条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13-6.1收益分配-13-6.2收益分配支付安排-15-6.3亏损分担-15-6.4税务分摊和纳税及代扣-15-6.5资金托管-16-第7条合伙企业的财务管理-16-7.1资本账户-16-7.2记账-16--37-7.3会计年度-17-7.4审计-17-7.5财务报告-17-7.6查阅会计账簿-17-7.7保密信息-17-第8条入伙、退伙、除名及权益转让-18-8.1权益转让及出质禁止-18-8.2退伙-21-第9条合伙人的
3、权利义务及责任-23-第10条陈述与保证-25-10.1合伙人向合伙企业陈述与保证-25-10.2普通合伙人的特别陈述与保证-26-10.3有限合伙人的特别陈述与保证-26-第11条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26-11.1解散-26-11.2清算-27-11.3清算人的主要职责-27-11.4清算后清偿原则和顺序-28-第12条违约责任、免责-28-12.1违约责任-28-12.2免责-30-第13条其它条款-30-13.1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30-13.2通知-31-13.3不可抗力-31-13.4可分割性-32-13.5签署文本-32-13.6协议
4、生效和终止-32-第14条释义-32-14.1定义-32-14.2解释-34-附件一:有限合伙人名册-38-附件二:认缴确认函(样式)-39-附件三:受让确认函(样式)-40--37-有限合伙协议【】(“普通合伙人”)作为普通合伙人,与本协议附件一所列的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及有限合伙人合称“合伙人”或“各方”)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从事投资业务。各方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以资信守。第1条合伙企业1.1设立(1)合伙人同意根据《合伙企业法》、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5、及本协议的约定共同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2)合伙企业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成立。1.2名称(1)合伙企业的名称为【】(有限合伙)(暂定名,以工商登记核准的名称为准)(“合伙企业”或“本合伙企业”);(2)本合伙企业商号及标识的所有权益归属于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对该等商号以及标识不拥有任何所有权或其他权利。如果(1)本合伙企业终止,或(2)根据本协议之约定发生普通合伙人终止事件,或(3)或根据之约定普通合伙人转让其全部的财产份额(转让给普通合伙人的关联人士除外),则本合伙企业的上述使用权自动终止,该商号及标识的所有权利持续归属于普通合伙人或其指定的关
6、联人士,有限合伙人及变更后的本合伙企业对该商号及标识不拥有任何使用权或其他利益,应当停止使用商号及标识。1.3住所合伙企业的住所为【】。普通合伙人可根据本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自行决定变更本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但应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应于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叁拾(30)个自然日内书面通知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依本条获得授权自行签署及/或代表有限合伙人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法律或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有限合伙人必须亲自签署工商变更登记相关法律文件的,有限合伙人应按法律或政府主管部门要求签署工商变更登记所需法律文件。-37-1.1合
7、伙目的通过各种投资及其投资组合方式,以获得资本的增值,并为合伙人谋求投资收益最大化。1.2投资方式本合伙企业的主要投资方式为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认购增资、股权受让、认购可转债以及专项融资、夹层融资、过桥贷款等符合适用法律要求的股权或债权投资方式。1.3经营范围投资、投资管理、提供与投资活动有关的各种咨询服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具体经营范围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的范围为准。根据企业自身发展和业务需要,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本合伙企业可调整经营范围。1.4经营期限(1)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合伙企业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五年,合伙企业经营期
8、限,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可适当延长或缩短。(2)投资期为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三年,回收期为合伙企业成立之日后的第四年和第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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