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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生产角度分析教育产品的性质 摘要: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教育改革已成为我国当前改革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在以往的种种改革中未能充分、彻底的分析清除教育产品的性质,而导致了教育改革的混乱和无效。本文运用产品分析方法,选择生产的可分性和竞争性,从生产的角度细化地分析教育产品的产权性质,从而为我国教育改革提供现实的理论依据。 关键词:教育产品的性质;产品分析法;生产角度 我们应该选择什么样的维度来考察产品的生产性质呢?划分维度的选择应该满足以下条件:1、维度的选择是有意义的、自然的、符合实际的;2、维度的选择是明确的,而不是模糊的;3、维度的选择有利于研究的继续进行。杨立华提出从生产的可分性和非分可分性,以及竞争性和非竞争性两对维度来考察产品的生产特性,我认为这样在生产方面加以细分是科学的,所以本文从生产的角度分析教育产品的性质就从这两个维度出发。 一、从生产的可分性和非可分性分析教育产品的性质 产品生产的可分性和非可分性是从产品生产能否被多个生产主体的角度进行来考察的。所谓可分性指该种产品的生产在一定可达到的条件下可以被多个生产主体生产,而不会导致过于庞大的成本代价和技术上的不可能。所谓非可分性指该种产品的生产不能同时被多个生产主体进行,只能由一个单独的主体主持;否则将由于成本过高或无法解决的技术性问题而导致生产的不可能。但在分析前首先要明确一点,由于教育多元化而导致教育产品也是多样性的,故在分析时硬要将教育产品生产性划分为可分或非可分是不合理的,应具体问题具体对待。 就拿义务教育来说,光从字面上理解“义务教育”四个字可看出,其将初等教育看成是一种义务来履行的。也有人指出人们可以通过家庭教育(homeschooling)来完成这一过程,但为了把社会积累的、最优的基础知识产品提供给应该接受该知识的人,不能张三生产张三的,李四生产李四的。因为这些知识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多个主体生产就容易产生专业化倾向,再加上成本的因素,这对于初等教育来说是不合理的,其只能由国家财政投入,政府兴办来生产此种教育产品,这样才能保证其普遍性与公平性。 然而义务产品在技术上是可分的,可由政府生产,也可由民办教育生产,但不能由于国家投入的少而认为教育产品要由多个主体来生产。义务教育不同于高等教育,因为它不具有专业性,普及性是其内在要求,如果让多个主体来生产,其必由于效率的不公平性而损害人民利益,须政府从整体上供给。故政府对义务教育投入是一定的,民办教育也在这一投入之内,其只不过是政府为扩大义务教育供给以满足人民需要的实现形式之一。 高等教育就不同于义务教育了,由于其是生产具有专业性教育的部门,它所提供的知识产品是为了满足人们从事不同行业工作的,是直接面向市场的。可能在高等教育早期发展阶段,由于个人无力承办这一技术性原因,高等教育是由国家兴办的,但这种国家包办高等教育的模式在高等教育大众化发展趋势中将面临愈来愈大的困难。 从义务教育与高等教育的对比分析可以看出,从生产的角度来看,有的教育产品的生产是可分的(如高等院校),有的教育产品的生产是非可分的(如义务教育),二者之间的关系有三:3 1.由于受教育者年龄阶段的特性,决定了初等教育的普及是其内在要求,其必须由政府出资或组织生产,而高等教育、成人教育等教育产品出于专业性、经济性及技术性上的可分性,其都可由多个主体来生产。 2.二者开始都具有技术上的不可分性(现代意义上的教育),都是由于所处历史阶段,个人无力承担或政府出于统治需要不允许私人办教育,而是当时的教育产品皆由政府生产。 3.随着经济的不断向前发展,市场的不断成熟,其客观上要求教育走向市场,而市场的重要特征就是竞争,为了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教育市场化呼之欲出,更甚者提出教育营民营化。而此时教育产品的私人生产更是不断发展,对弊端不断显露的公立教育不断冲击,促使各国教育不断改革。所以无论是初等教育产品,还是高等教育产品,其都有可分性的趋势,即皆可由多个主体生产,但出于公平、普及与政治需要,义务教育等非可分产品需要政府强制生产。 二、从生产的竞争性和非竞争性分析教育产品的性质 生产的竞争性和非竞争性是从生产产品的数量和成本角度来考察的。生产的竞争性指:当生产某件产品时,多生产一件就会增加一件产品的相应高的成本,也会让生产者增加一个产品的生产负担。非竞争性指增加一件产品的生产不会增加生产者任何负担;也不会增加其任何成本,其新增产品的边际成本为零。 根据上述论述我们可以看出,学校这一教育产品的生产是具有竞争性的。其一经提供,多提供一个学校教育产品,就可多让一个或一部分受教育者得到并消费该产品,但其必须额外追加资源投入。社会给一个学生提供了到学校上学的机会,那么相应就要生产必需的桌椅板凳、书包、文具、书籍等等。而这一切都增加了相应的成本,其新增产品的生产边际成本不为零。 同时,学校教育这种增加产品相应增加成本的性质是天然的,不是生产主体自身选择的结果,所以无论是美国、中国,还是德国的教育,无论是初等教育还是高等教育,无论是普通教育还是职业技术教育,都没办法消灭这种性质。 但是随着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的发展,通过这些途径生产并供给的教育产品显然多为一个用户提供服务,并不会给电台、广播台、网站公司增加任何成本;因为这些是面向社会大众的,每一个人可通过电视、收音机、电脑网络来共享这些资源而不会给提供这些资源生产的主体增加额外的成本负担。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随着竞争不断加剧,尤其是知识产权在教育产品的生产过程中的巨大作用,电台、广播台及网络公司更愿意通过有线、付费浏览网页等技术形式来生产具有其特色的、能为其带来利润的知识资源。如一个考研辅导班可以通过录像的形式向需要辅导的学生提供帮助,但前提是该学生要付费;再如中国期刊网必须购买其浏览卡才能进行浏览。虽然这些形式没有排除电视、录像、网页制作本身所具有的生产非竞争性,但是在没有考虑其生产成本的前提之下的。在生产这类教育产品时,电台、广播台、网站公司就要相应承担最初的生产成本,同时要靠目标人群的消费来收回成本,赚取利润,也就是说增加一个该类教育产品的生产,就可多吸引一类人来消费,其制作成本是不为零的。就以生产的单个节目而言就不存在这种成本增加,但在技术上是要通过竞争性来生产的,所以说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教育产品的生产是具有竞争性的,但也存在非竞争性的特例。3 所以从总体而言,虽存在少量的非竞争性的特例,但教育产品的生产是具有竞争性的,即每多生产一件教育产品就要承担相应的成本,这一点的确定可以很好的解释我国穷国办大教育所带来一系列问题的原因。正因为我国人口多,所以多为一个人生产一套教育产品,就要多负担这套教育产品的成本,故光靠政府来生产教育产品,由于其生产的竞争性,政府当然负担不起,所以多渠道办学,推动教育多元化是改革的必由之路。因此从生产的竞争性与非竞争性方面分析教育产品的性质位居改革进一步提供了理论依据。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