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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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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问题研究论文关键词:高校体育伤害事故法律责任论文摘要:近年来高校体育活动中学生伤害事故时有发生,运用法律手段妥善处理事故,是解决事故纠纷的主要途径。研究对学校体育活动事故适用的法律范畴、法律责任承担和免责条件进行了分析,认为目前我国体育伤害事故的赔偿机制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大学生运动损伤是普通高等学校体育活动中不可避免的一个事实,也是困扰高校体育教师并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严重问题。在学生运动损伤事故中,一要研究法律,明确学校和体育教师在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二要重视预防处理,把伤害事故降到最低限度,切实维护学校、体育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体育是手段,健康是目的,学校
2、体育伤害事故的有效防范,应是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体育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的基本要求,也是依法治校,依法执教的必然追求。1学生伤害事故及法律特点学生伤害事故又称学校事故,它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生伤害事故可能发生在校园内,也可能发生在校园外;可能发生在教学上课期间,也可能发生在放学及下课期间;还可能发生在寒假、暑假期间,关键要看是不是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之内。对学生伤害事故在认识上产生错误和混乱,必然不利于确定当
3、事各方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以及责任认定后赔偿原则的适用,不利于学生伤害事故的科学合理解决。法律上一般把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类。故意是指致害人已经预见自己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而仍希望或听任其发生,过失是指致害人对自己行为及其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应当预见、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其不会发生〔“〕。体罚、殴打学生是一种故意行为,不能把在体育活动中对学生的体罚导致学生伤害归属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范围之内,而应属其他法律调整,不属于本文讨论之列。高校体育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参加体育活动时所发生的因过失行为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可以被认为学生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损害。这里所指的在校
4、期间具有时空特性,它既包括在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体育活动和虽不在学校教学计划规定,但在校园内进行的其他体育活动,也包括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的时间和空间。因为是在校期间而且又是学校包括教师、职工等过失行为所致的体育伤害事故,所以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学生在学校期间因过失行为而致的体育伤害事故原则上都属学校事故的范围。导致学校事故发生的行为主体具有其多样性,例如学校、体育教师、学校管理人员、学校工人、学生、校外人员等都可能成为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主体,因为他们的过失行为都可能导致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2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2.1明确学生的监护权与学校的管理职责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较多的人特别是
5、学生家长往往认为,学校对在校学生要履行监护职责,家长将子女送人学校,原有的监护权发生转移,学校和教师理应承担监护职责,对学生的安全负责。根据我国民法规定,“4监护,是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实行的监督和保护’}[3],它是一种身份权,一般由监护人和被监护人之间特定的身份关系而产生,一般情况下,只有具有一定亲属身份关系的人才能担任监护人。同时,大学生一般都年满Ig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监护职责。但学校是学生的教育管理者,要履行教育和管理的职责,对学生在校的生命健康负有监督管理和保护的职责。这种基于教育机构的设立和教师特定身份而产生的工作
6、职责,与法律意义上的监护职责有本质的差别。2.2高校体育伤害民事责任的确定所谓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主要是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可以说是由有过失的加害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人向受到损害的人承担的一种责任f27。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侵害的是受害人的生命健康权。《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4],高校体育伤害事故应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处理。然而,是否只要事故发生,学校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学校的工作人员包括管
7、理人员、教师以及其他人员在工作中因其过失而致的体育伤害人身事故,应由谁赔偿学生因其过失给他人造成伤害,由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这应当具体分析。在处理民事责任时要考虑责任主体归责原则,即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5],这是伤害事故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它解决的是伤害事故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以及因果关系、主客观等原因。如果说由于学校这个主体的过失而造成的体育伤害事故,那么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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