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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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注册税务师行业“十二五”时期发展指导意见》,大力推进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更好地为行业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人力资源和智力支撑,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和《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注册税务师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执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参加继续教育是注册税务师的权利和义务,继续教育应当贯穿于注册税务师的整个执业生涯。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执业注册税务师,在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工作的非执业注册税务师及其他从业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第

2、二章继续教育的组织第四条建立健全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地方税协和事务所三个层次的教育培训体系。坚持中税协和地方税协在行业继续教育中的主导地位,充分发挥事务所在继续教育中的基础作用。第一条中税协负责组织注册税务师行业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制定行业继续教育培训制度、办法和中长期规划;编写行业教育培训大纲,编写或选定教材;负责对事务所所长和业务骨干的培训,以及对重点、难点涉税业务的专题培训;开展远程继续教育培训;总结推广地方税协教育培训工作经验,指导注税行业教育培训工作。第二条地方税协负责本地区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制定本地区继续教育培训办法和年度教

3、育培训计划;组织所长及相关人员参加中税协举办的各类培训;开展事务所所长及部门经理以下执业人员的专业培训;总结推广本地区教育培训工作经验,检查、考核事务所的教育培训工作。第三条事务所负责制定本所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计划;组织从业人员参加中税协和地方税协举办的各类培训;建立健全日常学习制度,开展多种形式的内部培训,使事务所自身成为不断提高与创新的学习型组织。第一章继续教育的内容、形式与学时要求第四条继续教育的内容包括:注册税务师执业过程中所需要的相关专业知识与专业技能;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第五条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方式分为脱产和非脱产两类。脱产继续教育方式包括:(一)中税

4、协或地方税协(含委托专业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类培训班、研讨班以及其他培训项目;(一)中税协或地方税协组织或认可的专题研讨会、学术报告会等;(二)经中税协或地方税协认可、参加大专院校财税专业进修班脱产学习的。非脱产继续教育方式包括:(一)中税协网校举办的远程继续教育培训课目;(二)经所在地地方税协认可的事务所自行组织的专业研讨、经验交流和岗位培训;(三)参加财税相关专业的非脱产在职学历教育;(四)中税协或地方税协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一条注册税务师每年接受继续教育培训脱产和非脱产时间累积不得少于72学时,每学时按45分钟计算,按照实际参加时间确认。第二条中税协、地方税协

5、、事务所承担继续教育的学时分配:(一)中税协负责脱产培训和远程继续教育合计36学时/年人均;其中参加中税协脱产培训的学时与远程继续教育学时可合并进行考核;中税协脱产培训按各省市注册税务师人数总量4学时/年人均分配,报名不足的省市脱产培训名额,由中税协调剂给其他省市使用;参加中税协脱产培训按1天8学时计入继续教育总学时。(二)地方税协可结合本地区实际,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包括举办脱产培训和委托中税协远程继续教育培训等,每人每年不得少于24学时;(一)事务所结合自身需求和业务实际,负责对所内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每人每年不少于12学时。第十二条事务所具备下列条件,可

6、向所在地方税协申请抵顶部分脱产培训或远程教育学时:(一)具有健全的内部培训制度和科学的培训计划;(二)能够提供符合培训要求的师资、场地和设施;(三)地方税协要求的其他条件。事务所申请抵顶脱产培训或远程继续教育学时,全年不得高于12学时,并经地方税协认可。第十三条注册税务师参加第九条所列形式的继续教育,按下列标准确认学时:(一)参加中税协或地方税协组织的执业质量检查、年审等,每天可折算4学时;(二)担当中税协、地方税协举办的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班的授课人、研讨会的主持人、或演讲人,可按实际授课、主持或演讲时间每半天折算8学时;(三)参加在职学历教育,当年可确认3

7、0学时;(四)参加中税协或地方税协认可的专业论坛、研讨会,每半天可确认4学时。本办法中未明确的其他形式的培训学时,由中税协或地方税协认定。第十四条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学时的确认,由各组织、举办方负责;会员年检时,地方税协负责对执业注册税务师参加继续教育学时情况的审核认定。第一章继续教育的管理与考核第十五条利用网络信息技术,通过“会员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会员系统)实现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注册税务师可通过安全盘(Ukey)登录会员系统,参加由中税协或地方税协组织或认可的继续教育。同时,中税协或地方税协亦可通过会员系统进行学员学习情况管理,从而建立完整的注册税务

8、师继续教育培训档案。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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