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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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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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一、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建立原则:专项维修资金实行统一缴存、专户存储、业主决策、专款专用、统筹监管的原则。二、专项维修资金的建立对象: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拥有二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办法》规定统一建立专项维修资金。住宅小区外有二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非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建立,参照《办法》执行。本市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范围内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

2、理、使用、监督,参照《办法》执行。三、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主体商品房的专项维修资金,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按规定分别缴存。公有住房售后专项维修资金,由售房单位和购房人按规定分别提取和缴存。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标准:(一)商品房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一方面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0%(未配电梯)、3.5%(配电梯)缴存至专户管理银行,另一方面,由购房人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0%(未配电梯)、2.5%(配电梯)将所购房屋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至专户管理银行。(二)公有住房售

3、后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一方面由售房单位按售房款的20%(未配电梯)、30%(配电梯)提取专项维修资金并缴存至专户管理银行;另一方面,由购房人按售房款的2%缴存至专户管理银行。五、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时限:(一)商品房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属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缴存的,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缴存至专户管理银行;属购房人按规定缴存的,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分户登记前将所购房屋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至专户管理银行。(二)公有住房售后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属售房单位按规定缴存的,自房改售房款存入单位住房资金专户之日起3

4、0日内,将提取的专项维修资金缴存至专户管理银行;属购房人按规定缴存的,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分户登记前将专项维修资金缴存至专户管理银行。六、专项维修资金的权属: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缴存的商品房首次专项维修资金归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有,商品房购房人缴存的专项维修资金归购房业主所有;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提取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专款专用,公有住房购房人缴存的专项维修资金归购房业主所有。七、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方向: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资金。属于供水、供电、供

5、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不得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八、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条件、续筹主体、续筹方案的拟定与决定、续筹方案实施:续筹条件和主体:一幢或者一户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30%时,该幢或者该户房屋的业主应当续筹专项维修资金。续筹方案的拟定与决定:续筹专项维修资金的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订,提交业主大会决定。续筹方案的实施:由业主委员会具体实施。九、专项维修资金的补充渠道:利用业主依法享有的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6、,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并分摊计入该房屋业主的分户帐。利用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管理区域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并分摊计入该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的分户帐。十、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设立:全市建立一个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在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中,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按幢立帐,以房屋户门号设分户帐,记载分户帐的缴存、使用、结存等情况。十一、业主大会成立后,专项维修资金帐户的设立:业主大会成立后,其业主委员会应当按规定,持相应资料到专户管理银行设立所在物业管理

7、区域的专项维修资金帐户。专项维修资金帐户设立后的帐目管理,由业主委员会负责,也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社会中介机构办理。十二、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体制:业主大会未成立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统一代为监管。业主大会成立后,市房产管理部门将代为监管的该业主大会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本息,划转至该业主委员会依法设立的专项维修资金帐户。业主委员会可每半年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一次物业管理区域的专项维修资金帐目,并向业主公布。十三、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模式: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采用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

8、即市对各区(市)县此项工作的直接管理,以各区(市)县、街道办事处(乡、镇)为行政区域,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建立每户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分户帐。每户业主凭其专项维修资金交款凭证上的资金帐号和产业代码,查询其分户帐中的资金相关信息。十四、专项维修资金的计息:专项维修资金自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之日起,每年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结息到户。十五、专项维修资金的帐目核对与信息查询:业主委员会可每半年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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