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证券公司战略风险管理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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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法人制度之批判———从法人人格与有限责任制度的关系角度考察我国法人制度之批判———从法人人格与有限责任制度的关系角度考察摘要:从法人人格与有限责任制度的历史发展看,组织人格与成员人格的分离是某一组织取得法人资格的核心条件;有限责任是为满足投资者减少投资风险、鼓励投资的一种制度安排,它的产生、发展和功能与法人人格制度不同;有限责任制度与法人人格制度在商事公司领域中的结合,主要是为了满足商事公司筹集资本的需要。我国立法设计的法人人格与有限责任相结合的法人制圆度方案,已经不能适应投资主体多元化、法人形态多元化和利益格局多元化的时代蜿需要,故应当进行改革。  关键擘字:法人人格 

2、有限责任 人格分离  在民法典制定之际,有必要对我国现氦行的法人制度进行全面检视。因为,以《绮民法通则》为核心的现行民商事立法所确∨立的我国法人制度,是在改革初期经济体盅制发生深刻变革、各种社会经济关系尚未速成型的情况下建立的。在当时的情况下,烫立法机关对于一些问题还看得不很清楚,[1]所确立的制度具有很强的应时性,速缺少超前性和覆盖性。近年来,随着民商跞事主体法律形态多元化和权利能力多样化肛20/20,《民法通则》所确立的法人制度已不能挪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在法人对外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成员对法人债务承担容责任和法人权利能力方面的规定,已经成掣为阻碍有关民商事主体立

3、法发展的主要因愣素。  本文拟从法人人格与有限责蹦任制度的关系角度入手,探究法人人格与有限责任制度的历史和理论联系,分析我滁国法人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上的一些问题,蹒在此基础上,为重新构建我国法人人格与ぼ有限责任制度的关系提出一种思路。[2ひ]  一、法人人格与有限责任制度氛的历史与理论探源  法人具有独立欲人格,这已经获得了各国立法、判例和学说的普遍确认,法人的独立人格理论最终舀导致了各国民商事法律特别是公司法对有芭限责任制度的普遍接受。但是,法人具有斧独立人格是否就必然意味着法人成员对法莳人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即法人的独立人格和法人成员承担有限责任之间是否存在必挎然的附随关

4、系。这是一个必须论述清楚的ヂ问题,因为,从某种角度上讲,它已经构窕成制约我国民商事主体制度发展的最主要梁的问题之一。  一般认为,法人制缳20/20度肇始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有关法人钗的术语非常繁多,如:universi威tas、corparations、corpus、collegia、sociatas等。[3]罗马法有关法人人格的理念主要体现在“团体”之类的组织脘中,“为了形成一个真正的团体,即具有ㄤ法律人格的团体,必然有数个为同一合法唏目标而联合并意图建立单一主体的人。”幞[4]罗马法中对“团体”之法律人格的羝赋予,被认为是民法理论研究和制度设计其中最富想象力和技术

5、性的创造。在罗马帝国,法律制度建立在二元体系之上,即市尥民法与万民法并存,只有罗马自由市民才能享有人格,而奴隶是没有人格的,故罗氕马法之人格理论最重要的特征就是人与人本格的分离。这种人与人格分离的学说虽不唠能说明现代民法中作为自然人的人和人格後绝对同一的事实,但却为团体人格观念的缑构成提供了至关重要的技术支持:既然生物意义上的人不一定是法律意义上的人,→那么法律意义上的人也就有可能不是生物圬意义上的人。换言之,当法律人格的赋予纯粹成为法律技术运用的产物,其与法律主体是否为生命现象并无必然联系时,赋蕖予无生命的团体以法律人格的可能性便得祢以出现。[5]罗马法中有关团体人

6、格与澌其成员人格分离的理论说明,法人的独立抻人格并不依赖于法人成员对其承担有限责胫任,而是依赖于团体人格与成员人格的分狷离。  到了中世纪,一方面,罗马j20/20法中有关法人人格的理念得以延续发展,另一方面,日尔曼人集体意志的团体理念廷,教会法独特的主体理念,以及英国普通郭法中的法人理念亦得到体现。根据日尔曼骨人集体意志的团体观:日尔曼人的家庭、毯氏族或者村庄都被认为具有一种所有成员均分享的集体人格;它的财产是他们的共蟀同财产,对它的债务他们承担共同的责任苌。[6]在日尔曼人这种原始而自然的团扒体观念中,团体主要被视为人的自然联合,而这种自然联合所形成的共同力量,应诟当

7、有其特别或不同于单个人的权力。[7坛]在中世纪教会革命之后,教会社团法得鹇到了空前发展。在11世纪晚期以及12冫和13世纪,罗马天主教会所发展起来的⒀社团法律体系成为整个教会法律体系的一骊种次级体系。在教会社团法中,法人不是鹄如日尔曼人所认为的那样,是由自然人联矜合而现实存在,反之却是通过人们主观拟制,方享有法律上的权能,因此,“任何啵具有必要机构和目的的人的集团-例如,弼一所救济院、一所医院、一个学生组织或轰者一个主教管区乃至整个教会-都构成一个社团,”并且,“依照教会法,社团的捡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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