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科学技术局(局)行政执法公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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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玉林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行政执法公示内容一、执法主体(一)单位名称:玉林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二)单位类别(性质):行政机关(三)受委托执法机关:玉林市科技情报研究所、玉林市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孵化服务中心、玉林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参公)、玉林市科学实验中心测试所。(四)执法人员名录:1.行政执法人员名录甘增强(证件号:450119)、黄献红(证件号:桂K0110013、450183)、申超军(证件号:桂K0110011、450148)、梁艳艳(证件号:桂K0110015)、李庆容(证件号:桂K0110016)、黎雯(证件号:桂K0110017)、李振文(证件号:桂K0110018)

2、、蓝卫星(证件号:桂K0110021)、吴颖(证件号:桂K0110022)、韦元明(证件号:桂K0110023)、黎俏(证件号:桂K0110024)、李光华(证件号:桂K0110025)2.协助执法人员名录:无。-27-二、执法依据、三、执法权限(职权)玉林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序号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具体事项(子项)名称实施依据承办机构备注1行政处罚对假冒专利行为的处罚【国家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

3、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条例》(2012年7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专利管理部门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保护工作,建立专利行政执法责任制,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对生产、流通环节的专利产品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专项检查;及时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和查处假冒专利行为。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专利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在未被授

4、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的,责令行为人立即停止标注行为,消除尚未售出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专利标识,专利标识难以消除的,销毁该产品或者包装,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的,责令行为人立即停止销售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十万元以

5、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责令行为人立即停止发放该材料,销毁尚未发出的材料,并消除影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责令行为人立即停止伪造或者变造行为,销毁其伪造或者变造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并消除影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玉林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科法定职权,依法保留-27-序号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具体事项(子项)名称实施依据承办机构备注2行

6、政处罚对为专利侵权、假冒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处罚【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条例》(2012年7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人专利权,不得假冒专利,不得为侵犯他人专利权或者假冒专利提供制造、销售、使用等便利条件。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为侵犯他人专利权、假冒专利提供制造、销售、使用便利条件的,由专利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玉林

7、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科法定职权,依法保留3行政处罚对展览会、展示会、推广会、交易会等会展举办者未按规定履行专利审查义务的处罚【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条例》(2012年7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公布,自2012年9月2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展览会、展示会、推广会、交易会等会展举办者对标注专利标记的参展产品或者技术,应当查验其专利登记簿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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