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论述题及其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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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商事法律关系商法的调整对象(一)、商法的调整对象1、关于商法调整对象的学说(1)以商行为为商法调整对象。(2)以德国商法典为代表,以商主体观念为基础的“商人法主义”,即根据商主体的资格确定商事关系的范围。(3)商法调整对象是商事法律关系。(二)商法的调整对象——商事法律关系商事法律关系即指商主体及其他民事主体在实施商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特点:首先,商事关系是发生在平等商事主体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其次,商事关系是商事主体基于营利动机而建立的;第三,商事关系是独立的社会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1)民事法律关系是平

2、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基于法律行为而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商事法律关系则仅仅是因商主体及其他主体所从事的商行为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不仅包括财产关系,而且包括人身关系;商事法律关系则只涉及财产关系,不涉及与自然人相关的人身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主要反映的是商品交换关系,重点是财产支配关系;而商事交易中的财产关系则不仅包含商品交换,而且包含商品的生产和经营关系;不仅包括财产支配关系,更多的是财产的经营管理关系。(4)民事法律关系重点强调的是主体的平等权利,即私法上的权利

3、;商事法律关系不仅仅强调这种私法上的权利,同时强调公法上的国家主体对商主体的管理权,强调因国家管理所形成的各种关系。内容:1、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商事法律关系既包括商主体之间直接发生的法律关系,又包括商主体与非商主体之间直接发生的法律关系,还包括商主体之间,商主体与非商主体之间,以及非商主体之间基于商行为而发生的法律关系,商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范畴也要大于商主体的范围;其次,商法调整的是商主体的商行为,不调整商主体的商行为以外的不具有营利目的的其他行为;最后,商法所调整的商主体主要是各种企业组织2、商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商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4、既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特定的人格权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也包括物以外的其他财产亦可以成为商事法律关系的客体。3、商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商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商事权利与商事义务二、商法与民法之区别商法与民法、经济法的关系(一)商法与民法的关系联系:商法与民法之间存在紧密联系,商法依赖于民法,构成民法的特别法,二者之间的联系主要表现在:首先,应该肯定商法在总的方面体现着民法的基本原则精神。表现为:(1)平等自愿原则在商法中的体现(2)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法中的体现。(3)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在商法中的体现(4)维护公共利益原则在商法中的体现

5、。其次,主体制度上,商法依赖于民法中有关主体制度的一般性规定。商法上的主体制度即商主体制度实际上只不过是民事主体制度的具体化而已,或者乃民事主体特殊类型的特殊制度设计。再次,民法物权制度和债权制度是具体商事交易制度的前提性基础区别:首先,立法价值取向不同。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公平,当公平与其他民法原则发生冲突时,民法的首要任务是维护公平,即公平优先兼顾效率;而商法最基本的价值是效率,其基本要求是效率优先而兼顾公平与其他。其次,调整对象不同。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其所关注的是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的平等和效

6、率的平衡,公平是其首要原则。商法调整的则是营利性主体即商主体在市场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商事法律关系,其所关注的商主体的营利追求,效率或营利是其首要原则。再次,合同制度上的区别。传统民法规定一项有效的要约,应当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如品质、数量、包装、单价、交货时问、支付方式等主要条款。但是,按照商法则强调交易双方的自治性,放宽对主要交易条件要求的严格限制,要约人没有必要在要约中详细地载明合同的全部内容,而只要达到足以确定合同内容的程度即可。第四,买卖制度的不同;第五,债法制度的不同;第六,有价证券制度的区别;第七,代理制度的区别;第

7、八,商品运输制度的不同.三、商法的功能商法的功能(一)、商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在当代中国,商法是商品经济的基础,商法凸显出一种商法精神,有利于促进商人社会的形成,有利于观念层面上的商法精神的形成。(二)、商法是市场主体法定化的标准“凡属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媒介交易之行为,皆称之为商”。从一定意义而言,商法是关于企业的法。商人即“企业”主体,商行为即“企业”活动。因此,将企业列为商人的下位概念,可以避免民事主体的二元结构给商法所带来的局限。(三)、商法是市场行为规范化的尺度交易的迅捷是建立在交易安全的基础上的。商法为满足交易安全提供

8、必要的手段,与促进交易迅捷在功能上相得益彰(四)、商法是市场交易便捷安全的保障第一,定型化契约的承认。第二,权利证券化。第三,创设短期时效制度。四、保障商事交易安全原则保障商事交易安全原则是指商法通过众多的法律手段维持商人之间的交易,确保商事交易不被宣告无效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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