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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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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通法法治国的建构——哈耶克法律理论的再研究一、引论:问题的提出与分析路径的确立 前文的讨论与未竞的问题65/65普通法法治国的建构——哈耶克法律理论的再研究一、引论:问题的提出与分析路径的确立 前文的讨论与未竞的问题65/65普通法法治国的建构——哈耶克法律理论的再研究一、引论:问题的提出与分析路径的确立 前文的讨论与未竞的问题65/65普通法法治国的建构——哈耶克法律理论的再研究一、引论:问题的提出与分析路径的确立 前文的讨论与未竞的问题65/65普通法法治国的建构——哈耶克法律理论的再研究
2、一、引论:问题的提出与分析路径的确立 前文的讨论与未竞的问题65/65普通法法治国的建构——哈耶克法律理论的再研究一、引论:问题的提出与分析路径的确立 前文的讨论与未竞的问题65/65普通法法治国的建构——哈耶克法律理论的再研究一、引论:问题的提出与分析路径的确立 前文的讨论与未竞的问题65/65普通法法治国的建构——哈耶克法律理论的再研究一、引论:问题的提出与分析路径的确立 前文的讨论与未竞的问题65/65普通法法治国的建构——哈耶克法律理论的再研究一、引论:问题的提出与分析路径的确立 前文
3、的讨论与未竞的问题65/65 在2000年出版的《法律与立法的二元观:哈耶克法律理论的研究》〔1〕小册子中,我主要立基于“哈耶克法律研究所经历的……一个漫长的过程尤其是其间所思考的问题的繁复性及其理论建构的转换过程”而主张一种时间性的研究进路〔2〕,并且经由下述四个论述阶段而对哈耶克的法律理论进行了一般性的讨论。在探讨的第一个阶段,我首先通过对哈耶克为什么或如何从社会理论的阐释转向对法律理论的建构这个问题进行追问,进而揭示出他由自由理论而进入法律理论的建构以完善其社会哲学的内在理路,并在其间努力阐明了
4、哈耶克在研究过程中所确立的认识和解释社会的“规则范式”以及以自由理论为基础的“个人确获保障的私域”与构成法律理论之核心的“规则根据什么来界分或保障这种私域”之间的逻辑关系等问题。65/65 尔后,我又把哈耶克的“规则范式”设定为探究哈耶克以“社会秩序二元观”和“社会秩序规则二元观”为基础的法律理论的逻辑出发点,进而在第二和第三两个阶段上对构成哈耶克法律理论的基本洞见进行了探究。其间,我阐发了哈耶克对“自然”与“人为”二元论以及以此二元论为依凭的同质性的“社会一元论”的批判观点,并且揭示了他的批判观点中
5、的独特的创见,即他关于“社会一元论”在社会历史进程中赖以实现的制度性机制乃是表现为“社会秩序规则一元观”的用立法统合内部规则或用公法替代私法的一元化实践的深刻洞识。此外,我还从正面对哈耶克经由洞见“人之行动而非设计”的范畴而确立“自然”、“人为”和“人之行动而非设计”的三分观以及以此为据的“社会秩序规则二元观”的内在理路进行了分析,并在厘定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之性质及其关系的过程中阐发了哈耶克关于社会秩序规则的两个极为重要的理论命题:一是哈耶克在有限理性或无知观的基础上型构而成的社会秩序内部规则是人之行动
6、而非人之设计的结果的命题;二是哈耶克从文化进化论出发而确立的社会秩序规则相互竞争的自然选择命题。在分析的第四个阶段上,我还指出了哈耶克依此分析而达致的一个重要结论,即与外部秩序相对应的外部规则,尽管是人类社会所不能或缺的治理工具,但是却不能因此而侵扰甚或替代内部秩序得以生成并得以维续的内部规则,否则内部秩序和植根于其间的个人的行动自由就会蒙受侵犯并遭到扼杀。 正是立基于上述就哈耶克“社会秩序规则二元观”对我们理解和解释行动者与社会秩序规则间的关系进而与社会整体间的关系所可能具有的意义的讨论,我个人以为
7、,这项一般性的研究可以说在一个比较深刻的层面上揭示出了哈耶克“自生自发秩序”的条件性约束──亦即一种可以使“自生自发秩序”对其间的个人行动者有助益的必要条件,而这就是哈耶克所明确阐明的内部规则以及由此而构成的规则系统框架。〔3〕65/65 然而,前文的讨论显然还只是一个初步的讨论,因为当哈耶克力图建构自由主义法律理论的时候,亦即当他把他的努力确定为探寻“个人在其行动中遵循的抽象规则与作为个人应对具体而特定的情势的结果而形成的那种抽象的整体性秩序之间……[的]一种关系”这样一种洞见〔4〕的时候,他建构其
8、法律理论的理路已然预设了这样一种内在的要求,即他还必须对那些作为这种自由社会秩序以及支配它的法律规则之基础的规范性原则做出说明。换言之,当哈耶克努力论证他所主张的自由社会秩序的时候,尽管他经由“行动结构与规则系统分类学”而对社会秩序的性质及其演化发展的过程提供了一个极为精妙且极强有力的解释〔5〕,尽管他经由法律规则的阐释而明确阐明了社会秩序的性质依赖于法律性质这个问题,但是毋庸置疑,他所提出的实质性社会理论本身并不足以使他就何种性质的法律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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