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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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5年08月21日  来源:全国人大法规库【字体:大中小】财税字[1997]95号颁布日期:19970707 实施日期:19970617 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切实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于1997年6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健康

2、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以下简称缴费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第三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费率为3%。  文化事业建议费费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四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缴费人应当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和规定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  应缴费额=应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3%  第五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局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时一并征收。  第六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义务发

3、生时间,为缴费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证的当天。  第七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费人缴纳营业税的期限相同,或者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缴费人应缴费额的大小核定。  第八条 缴费人应当在提供娱乐业、广告业劳务的发生地,向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第九条 对中央直属单位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上缴中央金库;对地方单位和个人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缴入省级金库。  第十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建立专项资金,用于文化事业建设。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依

4、照国家有关营业税征收管理的规定及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对娱乐业、广告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地区,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少数地区征收标准高于本办法规定征收标准,根据当地情况需要保留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继续执行,并依照本办法第9条的规定缴库。  第十三条 1997纳税年度起,文化事业建设费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征收。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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