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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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为规范化妆品命名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化妆品命名规定》及《化妆品命名指南》,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O一O年二月五日化妆品命名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化妆品命名科学、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  第三条 化妆

2、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  (三)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第四条 化妆品名称一般应当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组成。名称顺序一般为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第五条 化妆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内容:  (一)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词语;  (二)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  (三)医学名人的姓名;  (四)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  (五)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六)已经批准的药品名;  (七)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  (八)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前款第

3、七项规定中,表示防晒指数、色号、系列号的,或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表示的除外;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的需在说明书中用中文说明,但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除外,如维生素C。第六条 化妆品的商标名分为注册商标和未经注册商标。商标名应当符合本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七条 化妆品的通用名应当准确、客观,可以是表明产品主要原料或描述产品用途、使用部位等的文字。  第八条 化妆品的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真实的物理性状或外观形态。  第九条 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化妆品名称可省略通用名、属性名。  第十条 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时,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可在属性名后加以注明,包括颜色或色号、防

4、晒指数、气味、适用发质、肤质或特定人群等内容。  第十一条 名称中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表明原料类别词汇的,应当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  第十二条 进口化妆品的中文名称应当尽量与外文名称对应。可采用意译、音译或意、音合译,一般以意译为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化妆品命名指南  为指导化妆品命名,根据《化妆品命名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禁用语  有些用语是否能在化妆品名称中使用应根据其语言环境来确定。在化妆品名称中禁止表达的词意或使用的词语包括:  (

5、一)绝对化词意。如特效;全效;强效;奇效;高效;速效;神效;超强;全面;全方位;最;第一;特级;顶级;冠级;极致;超凡;换肤;去除皱纹等。  (二)虚假性词意。如只添加部分天然产物成分的化妆品,但宣称产品“纯天然”的,属虚假性词意。  (三)夸大性词意。如“专业”可适用于在专业店或经专业培训人员使用的染发类、烫发类、指(趾)甲类等产品,但用于其他产品则属夸大性词意。  (四)医疗术语。如处方;药方;药用;药物;医疗;医治;治疗;妊娠纹;各类皮肤病名称;各种疾病名称等。  (五)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如抗菌;抑菌;除菌;灭菌;防菌;消炎;抗炎;活血;解毒;抗敏;防敏;脱敏;斑立净;无

6、斑;祛疤;生发;毛发再生;止脱;减肥;溶脂;吸脂;瘦身;瘦脸;瘦腿等。  (六)医学名人的姓名。如扁鹊;华佗;张仲景;李时珍等。  (七)与产品的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意。如解码;数码;智能;红外线等。  (八)庸俗性词意。如“裸”用于“裸体”时属庸俗性词意,不得使用;用于“裸妆”(如彩妆化妆品)时可以使用。  (九)封建迷信词意。如鬼、妖精、卦、邪、魂。又如“神”用于“神灵”时属封建迷信词意;用于“怡神”(如芳香化妆品)时可以使用。  (十)已经批准的药品名。如肤螨灵等。  (十一)超范围宣称产品用途。如特殊用途化妆品宣称不得超出《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九类特殊用

7、途化妆品含义的解释。又如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得宣称特殊用途化妆品作用。  二、可宣称用语  凡用语符合化妆品定义的,可在化妆品名称中使用。在化妆品名称中推荐使用的可宣称用语包括:  (一)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1.发用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祛屑;柔软等词语。  2.护肤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清爽;控油;滋润;保湿;舒缓;抗皱;白皙;紧致;晒后修复等词语。  3.彩妆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美化;遮瑕;修饰;美唇;润唇;护唇;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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