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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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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都医科大学危险品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实验室的安全管理,保证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顺利进行,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凡在我校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工作中使用的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放射性物品、特殊药品及具有危险性的设备等(以下简称:危险品)必须实行严格管理,特做以下规定。第二条实验室必须配备相应的危险品安全防护设施,如防火、防盗、防破坏等设备,并使其经常处于良好的状态。第三条各种危险品的储存和使用场所,应按要求建立相应的防护措施。入口处必须设置特殊标志和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警示标识。储存和使用场
2、所附近区域内严禁吸烟或使用明火。第四条实验室危险品的使用管理由实验室主任负责,指定专人领用并妥善保管。第五条实验室应根据本室环境、使用危险品的种类和数量等具体情况,制定出具体措施,定期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对违反规定造成事故者,要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六条实验室必须经常对工作人员进行关于危险品安全使用管理的教育。实验室的工作人员要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了解危险品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学习和掌握防护设备的正确使用方法,熟知紧急情况的处理原则,学会报警。第七条各类危险品的使用人和保管人必须
3、具有责任心,必须熟悉危险品的性能特点和使用保管规定,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切实保证国家财产的安全及人身安全。第八条各实验室在领用危险品时,应根据使用情况,由专人领取最小使用量,严格保管。第九条毒剧药品、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要建帐,详细记录领用量、消耗量和剩余量,定期清理核对,做到帐物相符。药品柜应及时上锁,钥匙由保管人妥善保管,如发现丢失被盗或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实验室主任和主管部门,以便尽快采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保留毒剧药品和放射性同位素。第十条实验室使用放射性药品,必须有公安、环保和卫
4、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放射性药品管理及废弃物品的处理,应严格执行北京市及我校关于放射性药品的使用管理及废弃物品处理的管理规定,避免造成人身损害及环境污染;上岗人员必须接受专业培训,并获得主管部门核发的上岗证明。第十一条放射性同位素、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高压容器、高压气体钢瓶必须与助燃物品分别存放和使用,不得混放或近距离同时使用。第十二条易燃、易爆品的使用、存放和保管,要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随意简化操作手续。(一)对液体的蒸馏、加热只能使用水浴或蒸气浴,禁止直接使用明火,并
5、经常测试温度,不得超过规定的危险闪点。(二)使用气体钢瓶时要直立放置,要有保护胶圈,要远离热源,不得在日光下曝晒;钢瓶与明火间要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禁止氧气瓶与油脂接触。(三)对所存放的可燃、易爆气体、液体要妥善保存,不得跑、冒、滴、漏。检查漏气的方法应用肥皂水。第十三条使用完毕要认真清理工作场所,认真清点物品数量,清洁用过的各种物品,对毒剧药品、放射性同位素的容器、废液、残渣等,应按《首都医科大学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理办法》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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