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德哥尔摩国际商事仲裁的理论及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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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斯德哥尔摩国际商事仲裁的理论及实践  斯德哥尔摩国际商事仲裁院(下称SCC)是世界上最受东、西方认可的一个国际商事仲裁机构。2003年5月4日到2004年5月1日,我受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的公派和资助赴瑞典访问一年。其中,从2003年5月4日到2003年8月1日应斯德哥尔摩国际商事仲裁院的邀请,到该院担任访问学者。在SCC的访问期间,在我导师,SCC的秘书长兼国际仲裁联盟主席弗兰克先生的指导下,除研究东西方国际商事纠纷的仲裁情况,斯德哥尔摩仲裁院的仲裁规则及瑞典仲裁法外,还通过他的引见,与瑞中贸易会,部分首席仲裁员以及一些跨国律师事务所建立了工作联系,进一步加深了对国际仲裁的认

2、识。本文拟通过对瑞典仲裁情况的介绍,特别是通过对SCC的仲裁规则与中国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及仲裁法中不同之处的比较,来说明瑞中两国之间在仲裁理论与实践中的不同特点,以增加对瑞典仲裁制度特别是对SCC的认识和了解,以期有助于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  国际商事仲裁的历史发展  商法和商事仲裁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1],虽然调整商事关系的准则以及仲裁活动在古代罗马法中也有体现,但由于当时商业活动非常有限,商品交易在空间和规模上都比较狭小,故相关商业准则的影响力比较弱,未能得到进一步的发展。直到十一世纪十字军东征,威尼斯成为大批军队和后勤保障的转运港口后,其商品

3、交易和货物运输的快速发展,促成了商人习惯法的萌芽和现代仲裁的雏形。莎士比亚的名著《威尼斯商人》在某种程度上就反映了当时威尼斯商业在整个欧洲经济中的核心作用。18  随着商业活动向西班牙、法国、德国和英国扩展,商业惯例或者叫商业习惯法扩展到整个欧洲大陆。在此期间,如果有任何商业纠纷,商人之间就选一个或几个他们信得过的人来为他们的纠纷作出裁判,这就是现代临时仲裁的雏形。  临时仲裁是指不由任何已设立的仲裁机构进行正规管理,而由当事人双方对某个仲裁案自行创设自己的仲裁程序,一般要求争议各方及其律师以及仲裁员能够在一起共事。这种裁判有几个特点①跨国性和统一性,不同国家的商人之间均主要

4、采用相同的办法,运用相同的游戏规则来处理纠纷;②程序简单,不拘泥于形式;③强调案件的处理结果应该公平合理;④裁决结束后,这些裁判就解散[1]。随后,随着欧洲一些主要国家,英、法、德中央集权的加强,仲裁跨国性和统一性遭到破坏,但其它三个特点依旧得到保留和发展,并出现了一些专门提供仲裁服务的机构,即现在所称的仲裁委员会或仲裁院,其进行的仲裁称为机构仲裁。特别是,1889年英国制订了世界上第一个仲裁法后,欧洲仲裁包括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都得到了较大发展。由于它便利,公正的特点,在社会中得到了广泛的认同。  瑞典仲裁的历史及现状  瑞典的商事仲裁同样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1359年就有一

5、个地方法典把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手段列入其法令条例中,1669年瑞典通过立法赋予了仲裁裁决书司法上的强制执行力。181887年瑞典颁布了自己的第一个《仲裁法》,1929年制订了第二个《仲裁法》,经过70年的发展,1999年4月,瑞典制订了第三个《仲裁法》并一直适用到现在[3]。根据2003年3月17日至3月29日司法部和最高法院一个联合考察组赴瑞典了解的情况,现在瑞典的民事纠纷,95%通过调解或仲裁解决的,只是5%的纠纷由法院判决,可看出仲裁对瑞典社会生活的影响力。  虽然这些案件中,相当一部份都是通过临时仲裁来解决的,但就社会影响力和处理案件的复杂程序而言,机构仲裁在仲裁裁决

6、中仍占据主导地位。当然SCC是最为有名的一个机构仲裁机构。  斯德哥尔摩国际商事仲裁院简介  SCC成立于1917年,最初只是致力于国内仲裁,1970年初冷战双方美国和苏联虽然政治上对立,军事上对抗,法律和文化上的差异较大,但经济上往来难免会产生纠纷,于是冷战双方美国和苏联就基于瑞典政治上的中立和SCC的高素质,一致推荐它作为处理东西方两大阵营之间经济纠纷的主要仲裁机构。从此以后,SCC就走上了国际化的道路,并成为了目前最受东西方认可的一个国际仲裁机构。它每年受理的与瑞典无关的仲裁案件都占全部案件的绝大部份,比如2003年167个案件中,就有约105个案件和瑞典没有丝毫关系[

7、4],大家都是慕名而来。18  SCC由两部份组成,一是理事会,理事会人数固定为六人,成员由斯德哥尔摩商会执行理事会任命,任期三年。理事长和副理事长都必须是法官或律师。现任的理事长索森先生是瑞典最高法院的一名法官,副理事长格纳特先生是格纳特&尼森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也是在仲裁院里处理与中国有关案件最多的律师,他把自己比着中国的诸葛亮。另外一位理事叫凯侯伯,是瑞典最大律师事务所——曼海姆斯瓦特林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律师,同时也是瑞典最大的大学乌普沙拉大学的法学教授,他最为自豪的是每年参加纽约的马拉松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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