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鲁政发【201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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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时间:2011-07-18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1〕2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我省全面开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期间,暂停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同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18号)规定的各

2、市(不含青岛)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和水资源费上缴任务,自2011年起暂从省级筹集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中统一上缴。                             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水利建设,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主要用于地方水利工程建设和重点水利防护工程治理,并与

3、中央共同负担跨流域、跨省的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第三条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渠道:  (一)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含专项收入,剔除教育收费、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水资源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收入中提取3%;  (二)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照“三税”实际缴纳额的1%征收;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抵的增值税额,按规定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三)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返还和转移支付资金中提取3%;(四)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

4、严重短缺的城市,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提取15%。  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包括: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烟台、潍坊、济宁、泰安、威海、日照、莱芜、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  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县级城市,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 各市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纳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中提取3%,以及第四条规定的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入库级次,由同级财政部

5、门划转。  第六条 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返还及转移支付资金中按照3%、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按15%提取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现行预算管理制度足额计提。  第七条 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向缴纳“三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代收并就地缴入县(市、区)级国库。年终财政部门按如下分成比例进行体制结算。  (一)市县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省级分成50%。市、县分成比例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设区的市不参与省直管县(市)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6、分成;  (三)省级暂不集中青岛市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第八条 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统一使用税务部门的税收票证,作为征缴凭证。  第九条 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所需征管经费,由省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安排,不得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中提取或列支。  第十条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38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收入科目编码为103013801-103013802。  财政部门拨付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列政府基金预算支出213类“农林水事务”64款

7、“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支出”对应的01-99项级科目,支出科目编码为2136401-2136499。  第十一条 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应使用“1030138———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下设的目级科目办理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纳和入库。  第十二条 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在与同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对账后,将代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情况,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  第十三条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  (一)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包括前期工作);  (二)河流湖泊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防潮堤和城市防洪设施建设、防汛应急度汛; 

8、 (三)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土流失防治、水系生态保护及水文监测设施建设;  (四)农村饮水安全、灌区节水改造和农田水利建设;  (五)地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和运行管理;  (六)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水利项目等其他相关支出。  第十四条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方面的开支。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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