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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于2013年7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7月27日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13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第三章地质灾害预防 第四章地质灾害应急 第五章地质灾害治理 第六章地质灾害避让搬迁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
2、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11—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防治规划、预防、应急、治理和避让搬迁。 本条例所称的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地质灾害的等级划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
3、四种类型,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全面规划、突出重点、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组织并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
4、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气象、民政、公安、旅游、教育、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扶贫和移民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增强公众地质灾害防治意识,提高防灾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地质灾害易发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机关人员、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参加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培训。市、县
5、、乡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应当全面掌握本辖区地质灾害情况,提高灾害预防及抢险救援指挥能力。 学校应当加强对教职工和学生的地质灾害预防和救助知识的教育,培养教职工和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公益性宣传,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 第七条—11—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配合做好地质灾害监测、治理、避让搬迁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
6、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水利、交通运输、气象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和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第九条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经专家论证通过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质灾
7、害现状和趋势预测,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分析; (二)地质灾害防治的原则和目标; (三)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及防护重点; (四)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及其防治方案、主要保护对象; (五)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等。 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重点防治区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质灾害防护重点主要包括城镇、人口集中居住区、旅游景区,学校、医院、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重点水利电力工程,交通干线等基础设施。 第十一条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 修改地质灾害防
8、治规划,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以及水利、交通、能源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应当考虑地质灾害防治要求,落实防治措施,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村规划,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其组成部分。—11—第三章地质灾害预防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需要,建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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