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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员回避仲裁以拖延仲裁期限或否认仲裁员就反对方作出的选择的机会.因此,无论事件微小或是严重,对于关联关系的披露往往造成当事方反对仲裁员或是提出仲裁员应当回避,甚至要求撤回,撤销仲裁员资格的行为.无论是当事方,仲裁员,或者仲裁机构和法院都面临着应当披露何种信息及应用何种披露标准这一难题.一方面当事方要求披露可能引致怀疑仲裁员是否公正和独立仲裁的信息,并主张其公平听证的权利,另一方面当事方拥有的自行选择仲裁员的权利二者之间始终处于一种难以平衡的张力之中.尽管法律和仲裁规则提供了一些标准,但其应用的指导标准和同一性却缺乏细节性的规定,因而大多数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在解决信息披露,反对仲裁
5、和仲裁员回避的问题时应用着多种该稿为2003年8月22日国际律师协会《国际商事仲裁公正,独立,信息披露准则》第二稿.132裁专彦斧辑…………………………………………不同的标准进行评判.不使仲裁过程受到日益增长的利益冲突问题的阻碍是仲裁委员会每一位成员的愿望.国际律师协会下属仲裁委员会和ADR(D委员会)任命了一个由来自于l4个国家的l9名国际仲裁方面的专家组成的工作组,以帮助解决决策过程为目的研究了与国际仲裁公正,独立相关的国家法律,法律意见,仲裁规则以及其在实际中的考量和应用.工作组认为现有的标准在应用中缺乏充分的明晰性和一致性,所以他们作出了这些阐述《一般性标准》和《标准
6、的解释性注释》的《准则》.更重要的是,工作组相信,通过提供列明特殊情形的条款可以达到仲裁标准在应用上更大程度的一致性和不必要的对仲裁员回避,撤销,撤回其资格的较少的要求,工作组认为此种情形可以包括是否允许披露信息保证和是否允许取消仲裁员的仲裁资格.这些条款,分别以为红色,橙色,绿色条款(“应用条款”)命名在这些准则的篇末.《准则》反映了工作组对于现存最好的深深植根于《一般性标准》所表明的原则的国际商业实践总标准的理解.工作组把《一般性标准》和应用条款建立于裁决中的成文法,判例法和工作组成员以及其他人员在国际商事仲裁方面的审理经验的基础之上.工作组尝试着平衡当事方各方,代理人,
7、仲裁员和仲裁机构各方的利益冲突,而上述所有的仲裁参与人全部承担着确保国际商事仲裁的完整,荣誉和效率的责任.特别地,工作组搜寻并参照了国际商事仲裁中许多优秀的仲裁机构以及各类公司顾问和其他人的观点.工作组还在国际律师协会的会议和其他仲裁员会议上公布了《准则》的草稿以寻求意见评论.他们受到的评论意见多种多样,也包括一些批评,但仲裁委员会基本上对减少利益冲突问题的努力持支持并鼓励的态度.虽然这些准则并非凌驾于应用性国家法律之上或当事双方选择的仲裁规则的法律规范,工作组仍然希望它们能够得到国际仲裁委员会广泛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