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劳动改造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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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要:随着人们对罪犯劳动改造认识的日趋多元化和市场经济理论的日臻完善,监狱在保证劳动改造手段存在方面的难度越来越大,由此产生诸多模糊或不恰当的认识,这对于更好地落实对罪犯的劳动改造带来了消极影响,因此,应从理论层面重新厘清劳动改造功能的发生机制,劳动改造的功能及如何保证劳动改造手段的存在等重要问题.并针对新时期改造与生产中出现的矛盾采取相应措施,真正做到通过劳动实现对罪犯的改造,进而降低重新犯罪率.关键词:罪犯劳动改造机制功能实现中图分类号:1)926.7文献标识码:A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价值观念日趋多元化,尤其是随着西方矫治理论的引入,人们对罪犯劳动的认识越来越

3、多元化,对劳动的改造功能也发生了动摇.有人认为服刑罪犯的劳动改造应主要是搞些习艺性劳动,也有人认为罪犯应该是自愿劳动,甚至有人认为监狱应取消对罪犯的劳动改造这一手段,这种否认劳动对罪犯的改造作用的观点是很不恰当的,也与我国国情不相符.尽管我国经过几十年的实践证明了劳动改造取得的丰硕成果,但”劳动改造”却如同中国的中医一样,处于一种尴尬境地.在理论上劳动改造制度功能发挥的科学规律尚没有被完全揭示出来,还不能给出一个有说服力的,科学系统的解释.为此,笔者提出自己对劳动改造的看法,希望与同行共同商榷.一,劳动改造的必要性《监狱法》第三条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与改造

4、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第六十九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监狱根据罪犯的个人情况,合理组织劳动,使其矫正恶习,养成劳动习惯,学会生产技能并为释放后就业创造条件”.从法律上来看,罪犯参加劳动是法定义务,是强制性劳动,不存在自愿与不自愿问题,更不存在可有可无的问题.改造是以惩罚为基础的,在惩罚基础上才能更好地实现对罪犯的改造,否则就是空谈.更多的罪犯是通过得到刑罚的惩罚体验抑制自己不再重新犯罪,学到了谋生的技能不再选择犯罪.正如德国着名刑法学家李斯特所说:矫正可以矫正的罪犯,不能矫正的不使其为害.因此,监狱的惩罚功能是

5、不可丧失的,监狱一旦失去了惩罚功能,如把监狱建成”花园”,建成”宾馆”等等,那么监狱也许就成了制造职业犯罪人的基地了.劳动是罪犯的非自愿活动,既带有惩罚性又能从中学到生存技能,利于抑制他们再犯罪.犯罪人参加劳动一方面是通过劳动对他们自身的改造,另一方面可以创造物质财富,避免坐吃闲饭,这与我国发展中国家的国情是相符的.二,劳动的改造功能发生机制按前苏联心理学家巴甫洛夫的学说:心理活动的神经生理基础是在大脑中建立的暂时神经联系,这种联系将随着刺激的不断强化而形成较为巩固的神经系统,即动力定型.犯罪人在接触犯罪亚文化中形成的反社会心理,好逸恶劳思想,缺乏规范意识,伦理

6、和道德的缺失,价值观的偏颇,法律意识的淡薄,情绪的失控等,共同导致犯罪,但这种暂时神经联系不是不可改变的,它具有可塑性,灵活性.巴甫洛夫也说:用我的方法研究高级神经活动,经常遇到的最主要最强烈的印象,就是这种活动的高度可塑性及其巨大的可能性,任何东西不是不可变化的,不可影响的,只要有相应的条件,一切总是可以达到的,并向好的方向变化.我们在组织罪犯劳动中,为加强管理,经常会创设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经过我们有意识地加以利用,就可以收稿日期:2009—11—25作者简介:吉春华(1963一),男,河北承德人,应用心理学硕士,河北承德监狱心理健康指导中心民警,国家二级心

7、理咨询师.?基础理论?中国监狱学刊2010年第2期使罪犯的反社会动力定型向好的方向转化.如:劳动中的规章制度,可使罪犯头脑中建立起”规范”这种暂时神经联系,并逐步形成动力定型,取代其放荡不羁,自由散漫,目无法纪的暂时神经联系,但这种动力定型的形成要想泛化到日常生活及刑释后的生活中去,必须要有意识地引导罪犯在意识中形成这种暂时神经联系,并泛化形成动力定型,并非只要参加了劳动,遵守了劳动纪律就能达到改造功能;再比如,好逸恶劳的人,他们惧怕劳动,厌恶劳动,这种暂时神经联系已经形成,他们一参加劳动就感觉很头疼,很不舒服,按原有的动力定型行事又会导致犯罪,因此只有强制其参

8、加劳动并通过在劳动中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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