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项目审计中发现的常见问题和有关的定性处理法规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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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建项目审计中发现的常见问题和有关的定性处理法规及依据(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方面一般我们以前面的基建程序表对照检查项目是否按规定履行基建程序,重点是红色部分的程序。针对工程的实际情况还会关注一些特殊程序,如对水库、学校、剧院、体育馆等特别关注防震和消防审批等,对工业企业特别关注环保审批等。常见问题是:1.未按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未报批或取得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概算超10%以上未重新报批可研报告,或者工程已开工但可研报告、环评报告或初步设计还未报批等程序倒置的问题。)定性依据: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

2、《关于试行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几个规定的通知》(计字(1978)234号,附一:关于试行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几项规定、附二:关于基本建设程序的若干规定、附三: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9)693号):“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尤其是在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必须严格按照现行建设程序执行。现行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等工作环节。只有在完成上一环节工作后方可转入下一环节。除国家特别批准外,各地方、部门和企

3、业不得简化项目建设程序”、《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三、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四)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合理划分审批权限。按照项目性质、资金来源和事权划分,合理确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的项目审批权限。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具

4、体的权限划分和审批程序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颁布实施”、《广东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民用建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11]4号)第五条“省财政投资项目审批阶段依次是: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审查、概算审批、下达新开工投资计划、施工图设计审查。”第八条:“……技术、经济方案比较简单,估算总投资在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报批”、第十一条“概算控制(一)概算总投资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各项费用,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的

5、估算总投资。凡概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总投资10%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重新报批”。最近省发改委起草正在征求意见的《广东省省级政府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若颁布后也将有明确的规定。处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27号)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6、;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四)虚列投资完成额;(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2.未按规定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有的项目还存在原环评报告批准后建设性质发生重大改变但未按规定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或环评文件批准满5年后才开工建设但

7、环评文件未重新审核的问题。定性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

8、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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