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擅自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或者地方重点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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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擅自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处罚流程图市场检查或接受举报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拟作警告、或对公民50元以下或法人组织1000元以下罚款。不少于二人的执法人员到现场并出`示执法证件核实检查.对情况不属实不予报立案审批。执法人员提出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农业局水产渔政科科务会研究。出示执法证,告知违法事实和处罚依据,听取陈述申辩。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对情况属实,由执法调查人员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上报农业局法制工作机构审查。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符合立案的由局长签字,批准立案查处。当场填写预定格式的处

2、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由案件调查人员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审批表》。不符合条件,由由法制工作机构退回,继续调查。《案件处理意见审批表》报局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合格后报局长审批,重大案件和情节复杂的案件经集体讨论决定。对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罚款。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将《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送给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权利和义务和三日内提出听证等事项听取当事人陈述审辩。对超过复议,起诉期又不履行义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在收到申请

3、七日告知当事人听证时间和地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放弃听证或超期没提出听证。组织听证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听证主持人依据听证情况制作听证报告。执行完毕,填写结案报告。公示注: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需延长时间经农业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到三个月;特殊情况三个月不能完结的,再报上一级农业行政机关,可延长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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