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医科大学关于申请学位发表论文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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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学位字〔2008〕15号安徽医科大学关于申请学位发表论文的补充规定《安徽医科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校学位字[2005]12号)第十二条规定了研究生在申请学位时,必须提交发表论文方可申请答辩。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补充规定:一、博士研究生在SCI检索、影响因子≥3.0或本学科领域排名第一的期刊上发表的研究论文,可允许两人并列第一作者;影响因子≥5.0,可允许三人并列第一作者。硕博连读博士生如单篇研究论文的影响因子≥2.0,则不再要求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二、硕士研究生在SCI检索、影响因子≥1.0的期刊上发表的研究论文,可允许两人

2、并列第一作者;影响因子≥3.0,可允许三人并列第一作者。-2-凡是在《中文核心期刊目录》(2004年以及以后编印的)中所列的期刊、在《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收录的影响因子≥0.2的期刊、在PUBMED检索的刊物,均视为核心期刊。对人文学院所涉及的科学技术哲学、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思想政治教育等学科专业可按“在公开出版的具有CN刊号的学术刊物上至少发表1篇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执行,期限为五年(即截止到2013年7月1日),但必须署名通讯作者。对于无通讯作者署名的期刊,只能署名2人且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二作者方视为合格。三、其它由

3、于影响因子的动态特点,因此无论在投稿时(以收稿通知日期为准)还是论文发表时该期刊的影响因子符合要求的,均视为合格。以上所有期刊的增刊、汇编、论文集以及会议论文均不在此范围。本补充规定经2008年12月26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校长办公会议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主题词:学科学位建设学位论文规定发:各有关单位安徽医科大学办公室2008年12月31日印发拟稿人:周晓磊校对人:王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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