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细则

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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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顺利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保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粤人口计生委〔2009〕21号)(以下简称《方案》)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扶助对象是:我省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需年

2、满49周岁。第三条 扶助金由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代发单位。代发扶助金的单位(以下简称代发单位)应与当地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签订委托代发扶助金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将扶助金发放到人。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所承担的扶助金应按《方案》的规定,在每年2月底前集中划拨至当地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财政省级专项资金特设专户,省级专项资金特设专户中,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集中后的扶助金,由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财政部门按月划拨给代发单位。代发单位按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镇(乡、街道)扶

3、助对象名单,将扶助金直接划入扶助对象的个人账户。第五条 扶助金的申请。凡本人认为符合《方案》规定扶助条件的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均可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独生子女的残疾人证或死亡证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免冠(1寸)近照3张,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委会)领取并填写一式三份的《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夫妻双方的户籍在同一个县(市、区)但不在同一个镇(乡、街道)的,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申请;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个县(市、区)的,分别向各自户籍所在地提

4、出申请。离婚或丧偶的对象,由其本人申请,须同时提供离婚证或配偶的死亡证明材料。第六条 扶助对象资格的确认。   (一)初审。村(居)委会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依据扶助对象确认条件,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对符合条件的,加具意见并汇总填写《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后,报送镇(乡、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下简称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同时,将报送名单张榜公布五日,以接受群众监督。(二)审核。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在接到村(居)委会的初审对象名单后,应到当地

5、公安、民政、残联等部门核对名单和核实情况,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加具意见后,于每月10日前将《申请表》和《登记表》报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三)确认。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每月对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已审核的扶助对象名单,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通过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对符合条件的扶助对象进行确认审批,并汇总各镇(乡、街道)的扶助对象名单及所需资金情况,在五个工作日内报同级或承担财政分担比例的镇级财政部门以及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同时,将确认后的扶助对象名单、《登记表》和《申请表》返还各

6、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由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将名单及《申请表》返还各村(居)委会存档。(四)公示。经审核确认的扶助对象,应在村(居)委会向群众公示五日。群众有异议的,村(居)委会应报告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共同核实清楚。对经查证确不符合扶助条件的,由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报请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取消扶助资格。(五)告知。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对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确认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获得扶助资格的对象本人。  第七条对原属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范围的扶助对象

7、,自扶助资格确认当月起,取消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资格,停止发放奖励金。第八条 从扶助对象达到《方案》规定年龄当月开始,按月发放扶助金。2008年10月1日之前已符合条件的,从2008年10月份开始计发。伤病残子女死亡的,从死亡下个月起执行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扶助金标准;扶助对象死亡的,从死亡的下个月起终止发放扶助金;因再生育、收养或子女康复等原因不再符合扶助条件的,从再生育、收养或子女康复的当月终止发放扶助金。第九条扶助对象户籍在省内迁移的,办理相应的转接手续,并按迁入地规定执行。外省户籍人口迁入我省的,从迁入之日起,按本省户籍人口的规定执行。

8、第十条 扶助金的领取。扶助对象,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当地的代发单位领取扶助金。当事人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应出示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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