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式和履带拖拉机推广鉴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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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手扶、轮式和履带拖拉机推广鉴定大纲实施说明2012-2-231.申请部级推广鉴定的基本条件1.1.必须是定型产品:产品定型证明文件可以是所申请产品的省级以上产品鉴定报告(定型鉴定或科研鉴定)、省级以上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报告和证书、或产品质量认证报告和证书。1.2.产品应当是定型产品,批量生产一年以上,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累计销售量达到以下数量:1.2.1.手扶拖拉机:不少于500台。1.2.2.轮式和履带拖拉机:(涵盖机型)发动机标定功率≤36kW时,不少于500台;36<发动机标定功率≤73kW时,不少于100台;发动机标定功率>73kW时,

2、不少于30台。1.3.申请鉴定机型的型号、型式、结构及技术参数的描述在所有提供的文件中应保持一致(推广鉴定申请表、产品规格确认表、说明书、产品技术条件、拖拉机铭牌标定功率、发动机铭牌标定功率、发动机环保型式核准证书)。注:拖拉机铭牌标定功率应与配套发动机铭牌标定功率一致,如选装发动机与主机型发动机铭牌标定功率不一致(小数点后面),应在技术文件中标出。1.4.至少提供的用户名单(两个省以上):1.4.1.手扶拖拉机为50户;1.4.2.轮式和履带拖拉机:发动机标定功率≤73kW时为50户;发动机标定功率>73kW时为30户。1.5.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基本生产

3、条件:整机和必要的部件装配生产线(如果生产企业是整机装配厂,生产过程不需要部件装配生产线时,对部件装配生产线不做要求),主要零部件检验(整机装配厂也要有)、动力输出轴(PTO)试验(手扶为发动机试验)、液压提升试验(手扶不需要)、制动(手扶不需要)和坡道停车试验、噪声试验、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及强度检测仪(手扶不需要)、不透光烟度计等仪器设备。2.申请部级推广鉴定时提供的资料2.1.《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实施办法》的申报材料:2.1.1.推广鉴定申请表(参考格式见附表1)一式三份;2.1.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代理申请的还需提供境外委托方的登记注册证

4、明和委托授权书复印件;2.1.3.产品定型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2.1.4.产品执行标准文本及其登记注册证明或备案材料复印件一份;(如果企业采用国家标准,也要提供采标说明并备案)2.1.5.产品使用说明书一份;151.1.1.国家实施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等管理的产品,应当提供相应证书及附件的复印件一份;1.1.2.推广鉴定申请表应当按照一个独立的申请产品填写,符合推广鉴定大纲涵盖机型规定的,可与主机型合并申报。被涵盖机型的生产和销售情况应当分别满足本办法第七条的要求,同时分别提供2.1.5、2.1.6项要求的材料。1.2.推广鉴定大纲规定的其他文件及证明材料:

5、1.2.1.产品规格确认表(附录A)并加盖公章;1.2.2.样机照片(排气管侧前方450);1.2.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1.2.4.产品注册商标(如有)批文复印件并加盖公章;1.2.5.发动机部级推广鉴定证书复印件(如有)并加盖公章;1.2.6.发动机生产许可证书(含附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1.2.7.发动机环保型式核准证书复印件(国Ⅱ以上);(选装发动机也要提供)1.2.8.省级以上农机试验鉴定机构出具的拖拉机可靠性检验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首次申请推广鉴定产品)1.2.9.企业质量管理制度汇编或质量手册;1.2.10.企业基本情况简介

6、。2.样机2.1.手扶拖拉机样机由生产企业(制造商)无偿提供且应是近半年内生产的合格产品(已制造日期为准),由鉴定单位(或委托相关部门)在申请方或制造商明示的产品存放处或生产线上随机抽取,抽样基数不少于16台(市场或使用现场取样不受此限),抽样数量为2台,其中1台用于性能试验,1台备用。样机由申请方或制造商在规定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试验完成且对试验结果无异议后,样机由提供者自行处理。在试验样机发生意外损坏时启用备用样机,重新试验。提供的样机应是规格确认表中所指的样机,包括发动机型号、生产企业;选装发动机如无部级推广鉴定证书,应提供发动机做台架试验。2.2.轮

7、式和履带拖拉机2.2.1.样机由生产企业(制造商)无偿提供且应是近半年内生产的合格产品(已铭牌制造日期为准),由鉴定单位(或委托相关部门)在申请方或制造商明示的产品存放处随机抽取,发动机标定功率≤36kW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10台,发动机标定功率>36kW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5台,抽样数量为2台,其中1台用于性能试验,1台备用。涵盖机型所用样机由生产企业(制造商)提供,不再抽样;样机由申请方或制造商在规定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试验完成且对试验结果无异议后,样机由提供者自行处理。在试验样机发生意外损坏时启用备用样机,重新试验。试验用样机和部件由生产企业(制造商)

8、无偿提供。2.2.2.样机准备(轮式和履带)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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