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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09
《关于加快推进合肥市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关于加快推进合肥市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推进精准扶贫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贫困地区农村危房改造推进精准扶贫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5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村脱贫攻坚行动计划〉的通知》(合发[2016]5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制定本实施意见。一、目标任务到2016年底,全面完成我市5215个建档立卡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任务,确保贫困群众住有所居、住得安全。二、重点工作(一)明确补助对象和标准。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向贫困村、贫困户倾斜,重点是扶贫开发工作中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
2、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多渠道筹集。政府实行分类补助,补助标准为:1.五保户、农村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重建房屋户均2.2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7万元。2.其他贫困户重建房屋户均1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4万元。上述政府补助部分,中央每户综合补助7500元;长丰县比照西部政策县,省级每户综合补助3000元;其他一般县,省级每户综合补助2000元。市级补助农村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重建房屋每户0.2万元、修缮加固每户0.1万元。除中央和省、市级补助外,其余政府补助部分由县级承担。-4-(二)严格执行申
3、请审核程序。加强农村贫困户和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信息比对,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扶贫部门逐一核实农村贫困户,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村中有危房改造需求的贫困户基本情况,及时完成信息对比并将符合条件的贫困户信息录入《全国农村住房信息系统》,纳入危房改造计划。各地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严格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等补助对象认定程序。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及时在村务公开栏公示补助对象的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结果。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并征得农户同意公开其
4、有关信息。(三)合理选择改造建设方式。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体危险(D级)的,原则上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贫困户危房改造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乡镇、村及有关部门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贫困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对于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众,各地要创新工作方法,通过政府统一建设、空置房置换或对现有旧校舍、旧厂(场)房等闲置房屋修缮加固等方式,帮助其解决最基本的安全住房。各地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方式,整合使用危房改造、抗震改造、灾损农房恢复重建、贫困残疾人危房改
5、造等资金,重点支持贫困户危房改造,努力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探索采用与易地扶贫搬迁相结合、贷款贴息、建设集体公租房等多种方式,切实保障贫困户基本住房安全。-4-(四)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各县(市)要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农房设计要符合抗震要求,符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可以选用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推荐使用的通用图、有资格个人或有资质单位的设计方案,或由承担危房改造项目的农村建筑工匠设计。农村危房改造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承揽危房改造项目的农村建筑工匠或单位要对质量安全负责,并按合同约定对所改造房屋承担保修
6、和返修责任。乡镇建设管理员要及时到现场逐户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发现不符合基本建设要求的当即告知建房户,并提出处理建议并做好记录。各级尤其是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农村危房改造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巡查和指导监督。(五)加强工程验收管理。危房改造结束后,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工作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相关部门、乡镇、村等有关人员参加,验收重点应包括工程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情况等。改造后的农房须建筑面积适当、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基本功能齐全。地震设防地区的农房改造后应达到当地抗震设防标准。三、保障措施(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要进一步强化对
7、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督查机制,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宣传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及时研究解决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各县(市)-4-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扶贫、民政、国土资源、残联等有关部门,共同加快推进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工作。建立健全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绩效评价制度,逐级开展年度绩效评价,综合评价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任务落实与政策执行情况。(二)加强资金管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各县(市)要严格执行中央、省及合肥市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规定,直接将补助资
8、金发放给补助对象,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变相使用。加强农户补助资金兑现情况检查,坚决查处冒领、克扣、拖欠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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