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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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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与普及一、环境保护法(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前两审是以修正案的方式,后两审改为修订草案,这个转折主要是因为在审议过程中发现修正案方式有局限性,根据大家意见最后改为修订草案。本次审议稿中有如下几个亮点。第一,准确解决了《环境保护法》的定位问题。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有20多部,执法大部分依靠单行法,对于《环境保护法》在众多环境法律中处于何种地位的争议长期以来一直存在。这次修法明确了《环境保护法》是环境领域的基础性法律,规定的是基本的环境制度。一、环境保护法(新修订)第二,恰
2、当地处理了《环境保护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基础性法律与其他法律如何分工,一直是多次审议中不断涉及的问题。尽管不同环境领域的执法依靠各单行法,但是本次修法在基本制度上有了进一步完善和突破。审议结果报告中说,本法修改之后,与本法不一致的要适用本法,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由此可以预测其他环境法律会陆续提上修法日程,这部法律中的制度设计将起到很好的引导作用。第三,有针对性地解决了多年来制约我国环境保护的一些突出问题。比如明确了环境监察制度,这实际上是环境执法问题,这次修法明确了其地位和权限。另外明确了环境监察部门、环境执法部门有一定限度的由法律直接
3、授权的行政强制措施权。环境违法成本低的问题,也是本次修法要着力解决的一个问题,我国环境立法数量不少,但环境形势日益严峻,就是因为违法成本太低。一、环境保护法(新修订)第四十条 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
4、自拆除或者闲置。一、环境保护法(新修订)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一、环境保护法(
5、新修订)第四十三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第四十四条 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一、环境保护法(新修订)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6、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环境保护法(新修订)第六十一条 建
7、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
8、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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