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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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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者简介胡晓琪(1962.11—)生于上海,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系,现任上海市中广律师事务所商贸部主任,中国法学会会员,上海浦东新区企业家协会理事,法律顾问。执业10年来,先后办理各类案件600余件,担任30余家法律顾问,形成了在商贸、房地产方面的专业特色,成功地为新加坡客户在浦东新上海商业城房产项目中提供全过程法律服务。曾发表论文20余篇,其中《探索房地产项目全过程法律服务的新思路》一文获优秀论文奖。曾获上海市黄浦区律师执业服务标兵。单位名称:上海市中广律师事务所详细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1234号黄浦政法大楼14楼邮政编码:20000
2、3联系电话:(021)6327583063277402国际设备买卖合同纠纷案胡晓琪案情简介1993年4月29日台湾升意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意公司)与南方长毛绒织物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公司)在南方市签订一份生产长毛绒面料全套流水线设备买卖合同。合同规定南方公司向升意公司购买生产长毛绒面料的生产线全套设备129台,价值215万美元(CIF价格),交货地点为中国南方市港,交货时间不得超过1993年12月31日,付款方式以L/C(信用证)支付。合同签订后,升意公司按期交货125台机械设备,价值147万美元。另外4台压光剪毛机,南
3、方公司擅自违反合同从德国购进,价值68万美元。设备经安装调试,符合合同技术要求。升意公司仅收到货款71.1万美元,尚欠75.9万美元没有收到。双方协商不成,升意公司于1995年向南方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南方公司支付设备款75.9万美元。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上海市中广律师事务所接受台湾升意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意公司)的委托,指派胡晓琪律师担任升意公司诉南方长毛绒织物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公司)国际设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特别授权代理人。今天引人注目的涉台国际设备买卖合同纠纷案,在这里公开审理。刚才我们又认真地听取了南方
4、公司之代理人的长篇代理意见。归纳言之,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仍然是:(1)仲裁协议是否有效?中国法院是否有权管辖?(2)南方公司是否应支付设备款75.9万美元给升意公司?为了依法履行代理人的职责,代理人依据事实与法律,兹就此案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一、仲裁协议是否有效?中国法院是否有权管辖?南方公司认为,升意公司与南方公司签订的国际设备买卖合同中第11章第2条规定:“如果双方友好协商不能解决争议,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争议必须按国际商会的调解和仲裁原则,由按此原则指派一个或几个仲裁人作出唯一的,也是最终的裁决,仲裁地点在中国北京,仲裁程序以中文进行”
5、。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之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我们认为,仲裁协议互相矛盾,仲裁协议依法不成立,系无效协议,中国法院有管辖权,因为:1.仲裁协议是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国际经济贸易争议的基本前提。如果没有仲裁协议的存在,就不可能有仲裁的发生。仲裁协议有两种表现方式: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专门的仲裁协议。中
6、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3条第2款规定:“仲裁协议系指当事人有合同中证明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方式达成的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根据我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据此,仲裁协议内容必须合法,齐全,否则因仲裁条款不明确,不完整,互相矛盾,就可能造成协议无效。2.仲裁协议选择的仲裁机构与仲裁规则互相矛盾。所谓仲裁规则是指国际组织或常设仲裁机构制定的如何进行仲裁的程序性规章。该合同中的仲裁协议规定,仲裁适用国际商会的仲裁规则,仲裁地点则为中国北京。
7、国际商会是一个为世界商业服务的非政府间组织,下设国际商会仲裁院,总部在巴黎,该仲裁院有其自己的仲裁规则。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7条规定:“凡当事人同意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均视为同意按照本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也就是说在中国北京进行仲裁不适用其他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仲裁规定,根据我国《仲裁法》第17条规定:“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仲裁协议无效。”3.仲裁协议被确认无效后,并不影响整个合同的存立有效和执行。根据我国《仲裁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但仲裁协议被确认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应立案受理。升意
8、公司有权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之规定,有权向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起诉。二、南方公司是否应支付设备款75.9万美元给升意公司?南方公司认为,其已通过案外人香港汪亚公司转交给升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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