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许可事项办理指南(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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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划许可事项办理指南(1)事项名称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子项名称无审批(登记)部门省、市(州、林区)、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类型承诺件审批(登记)类别行政审批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2、《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五条:建设项目依法办理选址意见书的,按照项目批准、核准权限实际分级管理。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2、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共同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申请对象及审批(登记)条件申请对象:建设单位审批条件: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2、符合城乡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规划;3、取得投资主管部门关于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或开展项目有关工作的意见;4、涉及防灾(防火、防洪等)、环境保护、风景名胜、旧城风貌区、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等方面的,按相关

3、法律法规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意见。法定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期限14个工作日以内(以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为准)特别程序及期限有关论证及相关部门意见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申请材料1、建设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手续的还应提供由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委托书,委托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2、建设项目选址申请报告和申请表;3、取得投资主管部门关于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或开展项目有关工作的意见;4、使用国有建设用地上的自用地,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其他单位用地,需提供土地转让(补偿)协议及原土地使用单位

4、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或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项目,不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提供有关文字说明即可;5、符合规划审批要求的相应比例尺地形图;6、重大项目和对区域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应附规划选址论证报告;7、与申请文本及图纸对应的电子数据文件。(具体材料以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为准)审批(登记)标准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定及城乡规划证照批复名称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证照批复样例见附图办理流程窗口受理—现场踏勘、审核—作出决定办理部门省、市(州、林区)、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地点各市(州、林区)、县(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窗口(以各地实际地点为准)备注:在武汉

5、市,此事项为行政许可(武汉市政府令第251号)规划许可事项办理指南(2)事项名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子项名称无审批(登记)部门市(州、林区)、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类型承诺件审批(登记)类别行政许可设定依据1、《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

6、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

7、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2、《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国有土地划拨文件和建设工程相关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二)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受理申请的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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