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上的自由与限制_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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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上的自由与限制自由和限制的调和是物权法面临的重大课题。中国物权法草案采取物权法定原则,有助于增进公有土地和私有财产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创设了“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区分原则”,是比较法上有创意的规范模式。关键词:物权法自由和限制私法规范物权法定一、序言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发展与社会主义现代化,中国立法机关及法学界正在积极推动研究制定物权法。由梁慧星、孙宪忠等先生组成的中国物权法研究课题组,已于1999年10月间完成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以下简称物权法草案),共12章435条,并有立法说明理由和参考立法例。物

2、权法草案体例严谨、内容充实、立法理由说明详尽,具有高度学术价值,令人敬佩。物权法草案在某种程度体现了当前中国法学界对制定物权法的基本构想,[1]并为将来的民法法典提供必要的架构和基础,[2]对中国民法学和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深远的意义。61/61物权法草案是建立在比较法研究的成果之上,旨在参酌大陆法系传统民法的规范模式,制定一部符合中国国情的物权法。草案的条文可以归纳为四个类型:(1)采取传统法典的共同制度;(2)采取某个法典的立法例;(3)重新组合立法例上的不同规定;(4)草案自己创设的规定。无论何者,皆显现起草者选择、判断

3、、创新的智慧和洞察力。此种以比较法为基础的立法技术,向为各国所采用。物权法与政治、社会和经济有密切的关系,较诸债法更具本土的性质。但借鉴比较法累积的经验,实属必要而有益。近年来物权法国际化的趋势日益显著,如美国统一商法典(UniformCommercialcode)第九章规定的动产担保制度,已渐为普通法国家所接受。[3]欧洲的学者及立法机关正在研究讨论制定欧洲民法法典,并以物权法为重点之一。[4]一部根基于比较法。符合发展中国市场经济需要的物权法,将更能使中国法制与世界法学的发展接轨,并作出积极的贡献。必须指出的是,物权法草案的

4、说明基本上系对传统民法从事所谓“条文比较”,多未及于其判例学说及实际运作。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举办“中国物权法国际研讨会”。将有助于深化相关问题的讨论。本文拟以“自由与限制”为主题,简要说明物权类型和物权变动。前者他关私法自治,后者涉及法律行为,系物权法的结构基本问题。关于所有权的限制等,因涉及私法与公法关系,限于时间和篇幅,非本文所能讨论,先就此说明。61/61物权法草案第2条第1项规定:“物权是指直接支配特定之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第61条规定:“所有权,是指法律规定范围内自由支配标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权利

5、是法律所赋予主体者享受一定利益的法律之力。权利蕴含自由,包括创设自由(尤其是合同自由)和行使自由。将物归属于特定的主体(尤其是私人),乃在使其于财产法领域享有自由,得独立自主形成其生活关系,从事市场经济活动,并具有人格的意义。此种自由实为市场经济机制的核心。然任何权利皆应受限制,无不受限制的权利。物权法具有排他性,涉及公共利益,如何合理调和自由与限制,是每一个物权法面临的重大课题;二、公有制的物权法秩序关于传统民法与中国物权法草案的比较研究,必须注意一个根本问题。即传统民法(包括德国、日本及中国台湾)系采私有财产制,中国大陆则采

6、公有制。物权法较诸合同法或侵权行为法具有更强的体制关连。立法例上文义相同或类似的规定常有不同的规范功能。因此在论述之前,应对物权法草案所要建立的中国物权法秩序有所理解。(一)公有制的私法规范61/6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定采取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参照宪法第6条以下)。物权法草案亦重申此旨,于第87条规定:“宪法及法律指定的城市土地为国家所有,宪法及法律指定的国有以外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全体居民共同所有。”值得特别指出的是,物权法草案将公有土地纳入物权法,加以规范,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了中国物权法体系。物权

7、法传统上被认为是私法,公有制的私法规范化将对促进发展市场经济作出重大的贡献,应强调者有二:(1)使公有财产权得依物权法享有私法上的自由(如设是用益物权),得获私法的保护(如物权请求权及占有保护请求权),并受到私法的限制(如相邻关系)。有助于使公有财产(尤其土地)经由私法进入市场,发挥物尽其用的经济效能。(2)公有权利原则上既应与私有权利同受物权法的规范,自不能认为公有权利当然具有优先于私权的效力。国家与私人订立关于物权关系的合同(如基地使用权),乃基于主体平等原则,在依法决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时,国家或集体经济组织不当然享有优

8、先保护的地位。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条所强调:“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自由与平等系民法的基本理念,也是市场经济赖以运作的基础。(二)物权法与特别法61/61物权法草案有一个值得注意的风格,即保留由其他法律规定的条文甚多,例如:第1条第2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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