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围海造田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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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一级开发(填海造地)------相关法律及相关案例搜集土地一级开发:是指土地储备机构按规定确定土地一级开发单位,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对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依法实施拆迁、收回、征收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达到土地供应条件的行为。一、涉及的法律法规名称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4.《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5.《海域使用权证书管理办法》6.《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暂行办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8.《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9.《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

2、例》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1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1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6.《土地登记办法》17.《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18.《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19.《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石家庄市市区土地一级开发暂行办法》21、《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海域使用权证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有关问题的批复(2008年)》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四)依法不属于

3、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

4、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3.《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 一、审批范围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用海,需报国务院批准:(一)填海5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二)围海10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三)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70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四)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的项目用海;(六)国防建设项目用海;(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用海二、审查原则(一)严格控制填海和围海项目;(二)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三)保护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四)保证国家建设用海;(五)保障国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  三、审查依据

5、 (一)《海域使用管理法》及有关海洋法律、法规和规定;(二)海洋功能区划;(三)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四)海域使用管理技术规范和标准。  四、审查内容(一)项目用海是否在需报国务院批准的范围之内;(二)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是否执行了国家规定的有关建设程序;(三)项目用海申请、受理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四)项目用海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五)项目用海是否与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相协调;(六)项目用海是否影响国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七)海域使用论证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和技术标准开展,论证结论是否切实可行;(八)项目用海的界址、面积是否清楚,权属有无争议;(九)存在违法用海行为的,是否已依

6、法查处;(十)有关部门意见是否一致;(十一)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政策。  五、审批程序  (一)本办法审批范围第(一)、(二)、(三)项规定的项目用海,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未设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跨县级管理海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经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报至国家海洋局。  本办法审批范围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项目用海,由国家海洋局直接受理。  (二)国家海洋局接到海域使用申请材料后,应当抓紧办理,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应当征求意见。国家海洋局直接受理的项目用海,还应当征求项目所在地

7、省级人民政府意见。有关部门、地方和单位自收到征求意见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将书面意见反馈国家海洋局。逾期未反馈意见又未说明情况的,按无意见处理。如有不同意见,由国家海洋局负责协调。  (三)在综合有关部门、地方和单位意见基础上,国家海洋局依照规定对项目用海进行审查。审查未通过的,由国家海洋局按程序将项目用海材料退回;审查通过的,由国家海洋局起草审查报告并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  (四)项目用海经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家海洋局负责办理项目用海批复文件,主送海域使用申请人,抄送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并办理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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