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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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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建筑业房地产业项目税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征收管理,切实提高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省局不动产、建筑业项目登记管理有关要求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本办法所称的房地产业是指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及销售业务。第三条凡在我市范围内提供建筑业劳务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外地来我市提供建筑
2、业劳务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建筑业房地产业项目税收管理,主要包括:项目登记管理、税款征收管理、发票管理、监控与统计分析、户籍档案管理等。第二章 工作职责第五条 市局负责全市建筑业和房地产项目税收管理的监督和指导。第六条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辖区内18建筑业和房地产项目税收管理。具体职责如下:(一)受理建筑业和房地产项目登记;(二)与同级住建、发改、国土资源、水利、交通运输、公共资源交易等部门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及时了解已批准立项的建筑业和房地产项目的基本信息;(三)对上级传递、自行采集
3、和纳税人报送的项目信息、申报信息、入库信息进行登记、汇总、传递、分析、比对;(四)对税收政策进行宣传解释,及时反馈征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五)掌握建筑业和房地产项目进度及项目结算情况,监控建筑业和房地产项目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情况,负责项目的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的征收管理,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六)对使用销售建筑业和房地产发票的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并监督纳税人合法取得、使用和开具发票;(七)建筑业和房地产项目销售完毕或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缴税款,缴销发票,注
4、销报验登记或者项目登记。第三章项目登记管理第七条 各地税务机关应对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各县(市、区18)地方税务局负责与同级发改、规划、财政、国土、建设、房管、交通、招投标管理等部门的联系,采集建筑业、房地产业工程项目的立项、开工建设等信息。第八条 建筑工程、房地产项目实行属地管理,纳税人应按工程项目分别办理项目登记,分别申报纳税。第九条 本市范围内建筑工程项目原则上均应办理项目登记,其中投资额(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办理项目登记。建筑工程项目的登记对象为工程建设方与施工方,即双向采
5、集项目信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办理项目登记:(一)代开发票纳税人承接的工程总造价(合同总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工程建设方与施工方均不需办理项目登记。(二)建筑工程项目在异地的,异地建设方不需办理项目登记。(三)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提供建筑业劳务的,不需办理项目登记。第十条 项目登记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税务登记前置原则。建设方和施工方只有先进行税务登记(含报验登记),才能进行项目登记。18(二)双向登记原则。建设方和施工方都必须进行项目登记。如果建设方不能进行项目登记,可由施工方汇总形成建设方项目登记信息,生成唯
6、一的项目代码。双向登记发生不一致时,建筑项目以施工方项目登记为准,房地产项目以建设方项目登记为准。(三)顺序登记原则。一般情况下应当先办理建设方登记,后办理施工方登记;施工方登记应当先总包后分包。(四)先项目登记后开票原则。应纳入项目登记管理的所有建筑业、房地产项目都必须先办理项目登记,后开具发票。第十一条 建设方应及时到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登记,如实填写《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表》(见附表1)并提供下列证件、资料:(一)工程承发包合同;(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
7、有关证件及资料。房地产项目的建设方在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后,还需如实填写《房地产项目登记表》(见附表2),并提供下列证件、资料:(一)税务登记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二)工程承发包合同;(三)《房屋预售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及资料。第十二条 工程施工方应在建筑工程合同签订18并申报领取《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其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项目信息,如实填报《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表》并提供下列证件、资料:(一)施工方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二
8、)工程承发包合同、分包合同、转包合同、施工合同及其工程预算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三)《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四)本地施工方的开户银行及账号,外来施工方在工程所在地所开设的银行账户及账号;(五)属跨区域提供建筑劳务的,应提供《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六)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及资料。纳税人提供异地建筑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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