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

贵州省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

ID:12905484

大小:64.5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8-07-19

贵州省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_第1页
贵州省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_第2页
贵州省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_第3页
贵州省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_第4页
资源描述:

《贵州省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贵州省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章 办学方向  第一条: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牢固树立为经济建设和劳动就业服务的办学思想。  第二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具有较高思想道德和文化素质,掌握高级职业技能,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劳动者。  第三条:技师学院是高等职业教育的组成部分,在面向新生劳动力开展后备高技能人才职业教育的同时,承担在职职工高技能培训和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师资培训任务。  第二章 办学条件  第四条:办学规模要与经济建设和生产发展相适应,全日制职业教育在校生规模达2000人以上。  第五条:

2、高级职业培训及鉴定的规模不少于1000人(包括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  第六条:专业设置应能适应市场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常设专业不少于4个,所开设专业具有两届以上高级技工培养实践。  第七条:须有与学校的专业、规模相适应的土地、校舍和运动场地等,以保证教学、实践环节和师生生活、体育锻炼的需要。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52000平方米(约80亩),实习、实训场地及附属用房面积不少于9000平方米。  第八条: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职业教育、(职业教龄10年以上)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院长和副院长。  第九条:培养高级技能人才的专业所开设的各门课程均应配

3、备与所开设专业相适应的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师,各门专业生产实习课均应配备具有高级生产实习指导教师职称(或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称)的教师。  第十条:学校在职的副高级职称以上教师人数不少于在职教师总数的20%,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具有高级职业资格人数不少于50%,具有技师职业资格人数不少于20%。  第十一条:所开设的专业必须有国家劳动保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审定颁布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作为依据,并按要求配备适用的教材。  第十二条:必须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实习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图书资料总数不少于5万册,并按总数的70%配备教学用书籍。  第

4、十三条:应建立校外生产实习、实训基地。基地应具备与所开设专业(工种)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和实习条件,能满足实习学生数量、质量的要求,并配备有相应的生产实习教师。  第十四条:课程设置必须突出技师学院的特色。实践教学课时应占教学计划总课时50%以上;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实训课的开出率在90%以上。  第三章管理与质量  第十五条:学院应制定校企合作工作推动方案,明确工作任务,细化措施。  第十六条:学院积极推行国家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质量管理》标准或开展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第十七条:建立学院发展咨询委员会,定期召开咨询委员会会议,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

5、条:重视学院内部改革,成果显著,其经验得到上级部门认可与推广。  第十九条:学院具有保证教学等各项工作所需的经费附件2贵州省技师学院设置评估细则(试行)         评 估 标 准评 估 内 容标准 分数 评 估 办 法评  估 得  分    办学第1条5  坚持培养技能人才的办学方向记3分,效果显著记2分。             方向第2条3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记1分,效果显著记  2分。       第3条5  承担中级技能人才培养记1分,承担高级技能人才记4分。         第4条5  办学规模适应社会和企业发展需要记1分,在校生达3000人以上记4分

6、。        办学    条件    第5条5  国家重点学校记1分,开展高级技能人才培养1000人以上记4分。       第6条5  专业设置适应社会和企业发展需要记1分,常设专业不少于4个记4分。       第7条5  校园面积不少于52000平方米记2分,实验、实习场地及附属用房不少于9000平方米记3分。       第8条3  校长本科以上学历1分,职称达标记1分,职业教龄10年以上1分。       第9条10  公共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分别配备高级讲师记2分,生产实习课配备高级指导教师记4分,技师、高级技师记4分。      第10条10  本院教

7、师中的高级讲师、高级生产实习指导教师、技师、高级技师所占教师数不少于50%记5分,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具有高级职业资格人数不少于25%记5分     第11条6  开设专业有国家劳动保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记3分,有行业主管部门审定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记1分,有国家劳动保障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适用教材记2分。                    办学   条件  第12条  6     有满足教学需要的教室、实验室、实习场地记2分  有与所开设专业(工种)相适应的高级技能人才的教学设施记4分,   第13条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