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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9
《漳州市区第二饮用水源工程建设南靖段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 漳政》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漳州市区第二饮用水源工程建设南靖段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南靖县人民政府第一条本《方案》适用于漳州市区第二饮用水源工程因建设需要征收、征用或租用的土地(包括主线用地、安置用地、临时用地)、地上种植物和需要拆迁的民用建筑物、构筑物等。第二条本《方案》具体征迁人为漳州市第二饮用水源工程建设指挥部(简称项目业主,下同),被征迁人为漳州市区第二饮用水源工程建设沿线的土地和民用建筑物及附属物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第三条拆迁区域经有权机关批准,以设计单位提供的征地红线为准。征迁的房屋、果树、坟墓等补偿数量,按项目
2、业主会同设计单位、县政府、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沿线各镇政府及村委会、被征迁人现场联合丈量、清点、登记为准。第四条征地补偿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按该耕地的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0倍补偿;征用其他土地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补偿。(二)安置补助费:征用耕地,按该耕地的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补偿;征用其他土地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的规定补偿。•—13—•(三)青苗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一般农作物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一倍补偿;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3、标准见附表三。第五条南靖县有关镇、村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为1400元/亩。根据沿线的实际情况,土地补偿标准分为三种:(一)耕地(水田、旱地、菜地、鱼塘、其他耕地)3.64万元/亩。(二)园地(果园、经济林地)2.78万元/亩。(三)其他地类(非经济林地、荒地、山坡地、建筑用地)0.92万元/亩。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征用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村委会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按土地补偿费的70%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4、,村委会依照规定取得的土地补偿费要设立专户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安排多余劳动力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表决确定发放到被征地农民手中的土地补偿款的比例,需上墙公示。第六条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实行包干:1500元/亩。具体分配方案由县政府与镇、村协商处理。第七条•—13—•工程临时用地(包括构建预制场、工棚、仓库、取土场、弃土场、施工便道等),不可复耕的,土地补偿标准参照永久性征地的补偿标准执行。可复耕的,按同地段同类土地年产值的三倍逐年补偿(租用年限一般按建设工期计算,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使用期满后,
5、由使用单位负责恢复土地原貌,达不到原地标准的,应补足地类差价,然后交换原土地使用者。临时用地上的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永久性征地的补偿标准执行。有关临时用地复垦保证金,参照闽国土[2002]68号文执行,由施工单位与地方政府签订用地协议并预交复垦保证金。第八条征迁中涉及电力、通信、广播、电缆(含军用光缆、电缆)等专用管道迁改事宜,由建设单位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当地政府给予配合。第九条权源确认原则和处理方法(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实施后至今,土地使用者持有各个历史时期有权机关批准的有效非农
6、建设用地文书,均为合法权益,依照本《方案》补偿安置。(二)凡是从南靖县人民政府本项目征地通告发布之日起抢建的各类建筑物,一律视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安置。(三)房屋产权关系不清的,产权人下落不明或由他人代管的房屋采取证据保全,并依照本《方案》规定给予补偿安置。第十条房屋征迁补偿标准漳州市区第二饮用水源工程建设项目南靖段被征迁房屋绝大部分在城市规划区外的集体土地上,征迁补偿安置方式为地上建筑物补偿加上宅基地安置补偿。(一)地上建筑物补偿标准。地上建筑物补偿,按照房屋结构的重置价确定。•—13—•1、民
7、用建筑物重置价格标准:见附表一。2、其他地上构筑附属物的补偿标准:见附表二。3、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表三。4、三杆征迁补偿参考标准:见附表四。第十一条历史形成已建住宅但未能取得有权机关核发的土地使用权有效文书的,原则上征迁不予补偿和安置,如被征迁人能够积极主动配合,按时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和落实搬迁的,可根据历史原因和现实具体情况,对照本《方案》的有关规定酌情补偿和安置。(一)有向村委会缴纳申请建房土地补偿费用或向镇(区)政府交纳申请建房的村镇规划等有关费用,但尚未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按被
8、征迁房屋占地面积的70%参考权源面积处理安置。(二)凡是征地行政工作人员开始调查之日前历史形成已建成的房屋,按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的50%参考权源面积处理安置。第十二条建筑物拆除采用两种方式:一是由征迁人出资统一组织拆除;二是由被征迁人按有关规定要求自费自行拆除。凡是由征迁人拆除的,被拆物的材料归属征迁人所有;由被征迁人自行拆除的,被拆物的材料归属被征迁人所有。第十三条征迁区域内公共水电、网络设施等配套设施的迁移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算;拆除、清理现场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算。•—13—•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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