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户外广告位置使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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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户外广告位置使用合同甲方:广州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汝生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中路298号江湾新城大酒店商业中心19楼乙方:法定代表人:地址:鉴于:1、2010年8月12日公布实施的《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主管部门;第二十二条规定:利用公共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取得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2、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委托广州市城市建设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称“资金办”)负责上述使用权的出让工作的实施

2、;3、甲方委托资金办代理广州市中山大道快速公交(BRT)相关广告位置(以下称“广告位置”)使用权的出让事项,并保证对广告位置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处分权)。资金办委托广州产权交易所于年月日就上述广告位置使用权进行公开拍卖。124、乙方参与上述拍卖并以最高应价竞得上述广告位置使用权;5、甲方确认广州产权交易所就上述广告位置使用权所进行的拍卖。现甲、乙双方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签订本合同,以兹信守。第一条合同标的1.1合同标的:广州市中山大道快速公交(BRT)站台及人行隧道内部两侧墙面广告位置,具体广告位置及规格尺寸要求见附件。1.2合同期限:上述广

3、告位置使用权期限为三年。1.3标的用途:由乙方经营广告业务。第二条合同价款2.1上述广告位置三年使用权的价款即拍卖成交价为人民币万元整(小写:¥元)。2.2上款约定的合同价款仅为乙方取得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三年期广告位置使用权的价款。乙方经营该广告位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广告设施的租赁(或设计、建设)、维修、维护、管理、水电、税、费等均由乙方根据实际支出自行承担。第三条支付123.1乙方以一次性或分期的方式,向甲方支付拍卖成交价款,具体支付时间和比例如下:3.1.1如果拍卖成交价格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本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

4、一次性支付成交价款。3.1.2如果拍卖成交价格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的,分两期支付成交价款。第一期:本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成交价款的50%,即人民币元整(小写:¥.00元);第二期:年月日前(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满一年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成交价款的50%,即人民币万元整(小写:¥.00元)。3.1.3如果拍卖成交价格在3000万元以上的,分三期支付成交价款。第一期:本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成交价款的40%,即人民币元整(小写:¥.00元);第二期:年月日(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满一年后的10个工作日

5、内)前,支付成交价款的30%,即人民币万元整(小写:¥.00元)。第三期:年月日前(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满二年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成交价款的30%,即人民币万元整(小写:¥.00元)。3.2工作经费及履约保证金3.2.1签订《广州市户外广告位置使用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当向政府财政户外广告专用账户缴纳本项目的工作经费(成交价的8%-10%,以市财政局核定数为准)。乙方支付本项目工作经费后,等额扣除拍卖成交价款。123.2.2买受人缴纳的保证金优先用于支付工作经费,由广交所根据资金办开具的《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转入政府财政户外广告专

6、用账户。多余部分,由广交所转入甲方指定账户,等额转为拍卖价款(或第一期价款);不足部分,由乙方根据资金办开具的《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在缴交拍卖价款(或第一期价款)时缴入政府财政户外广告专用账户,并将银行付款凭证提交资金办备案。3.2.3工作经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如有变化,以甲方的书面通知为准。3.2.4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买受人另行向资金办指定的账户缴交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小写:¥1,000,000.00元)。合同履行完毕后,由资金办无息退还乙方。3.3广告电费部分由乙方按实际使用电量向甲方指定收款人支付。3.4乙方应依《广告

7、设施租赁合同》的约定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电费保证金,即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小写:¥500,000.00元)。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实际用电情况提高电费保证金,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根据甲方的要求补缴电费保证金。合同终止,乙方没有拖欠电费或滞纳金的,甲方无息退还电费保证金给乙方。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拖欠电费或滞纳金导致甲方垫付或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直接从电费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应在甲方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补交被扣除的电费保证金。12第四条交付4.1甲方应于乙方缴清(按约定分期支付的,缴清第一期)拍卖成交款项、履约保证金、电

8、费保证金及工作经费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本合同所约定的广告位置交付给乙方。如因乙方责任逾期支付相关款项给甲方,致使合同广告位置的交付迟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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