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省级授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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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省级授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规划与能力建设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省级授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授权质检机构)的规划,加强其能力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授权质检机构,是指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以下称该组织为承建单位)承建并由该组织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经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授权承担广东省范围内的某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任务,或者某类产品的某类项目监督检验任务,具有第三方公正地位的检验机构。第三条省级授权质检机构的规划、

2、申报、筹建、验收、变更、考核及撤销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省级授权质检机构的设立应当有利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产业发展、升级,做到布局科学合理。同类省级授权质检机构不超过3个,因产业发展、升级的需要而设立的同类省级授权质检机构可以不受数量限制。设评,并第五条省局负责省级授权质检机构规划与能力建设的统一管理。—12—省局直属

3、技术机构、各地级以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含深圳市市场监管局、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和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单位及其下属机构承建的省级授权质检机构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二章申报第六条申报设立省级授权质检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我省产业发展规划,所在地具有较强的产业优势,或者有利于提升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二)承建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第三方公正地位;(三)具备必要的检验场所和环境条件;(四)具备筹建省级授权质检机构所需资金;(五)经主管部门推荐。质监系统内承建单位申报设立省级授权质检机构的,还应当获得所在地地方政府在政策、建设用地或者资金等方面的

4、支持。第七条承建单位申报设立省级授权质检机构,应当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逐级向省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报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授权质检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一);(二)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三)可行性报告。—12—承建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建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符合性及筹建的可行性进行初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申报材料上报省局。省局直属技术机构申报设立省级授权质检机构的,应当自行初审后将申报材料上报省局。第八条省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论证,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作出准予筹建的批复;不符

5、合申报条件的,作出不准予筹建的批复并说明理由。设立省级授权质检机构有数量限制的,应当按照布局合理的原则及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筹建的批复。第三章筹建第九条筹建省级授权质检机构的申请获得批准后,主管部门应当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筹建领导小组。需要协调地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主管部门应当协调成立以地方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筹建领导小组。筹建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筹建工作。筹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承建单位,承担筹建的具体工作。第十条筹建省级授权质检机构的申请获得批准后,承建单位应就筹建和能力建设等问题积极组织开展调研,并自批准筹建之日起2个月内将《省级授权质检机构筹建任务书》(

6、附件二,以下简称《筹建任务书》)、《省级授权质检机构筹建与能力建设技术论证申请表》(附件三)、《省级授权质检机构仪器设备检验能力及其配置技术论证一览表》(附件四)报主管部门。—12—第十一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省级授权质检机构筹建与能力建设进行技术论证,形成《省级授权质检机构筹建与能力建设技术论证意见》(附件五,以下简称《技术论证意见》)。筹建与能力建设技术论证的内容包括:(一)国内、省内同类机构检验能力水平分析比较;(二)筹建完成后预期达到的目标;(三)申报名称所对应的产品范围及拟开展的检验项目;(四)仪器设备检验能力与配置方案;(五)

7、专业技术人才引进及培养计划、措施;(六)科研、标准及规程制(修)订计划。《技术论证意见》确定需要购置的仪器设备,其采购前的技术论证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筹建之日起3个月内将《筹建任务书》,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省局。《筹建任务书》和《技术论证意见》是省级授权质检机构项目建设和验收的主要依据。第十三条承建单位应当在筹建期间的每季度前15日内填写上一季度的《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授权质检机构筹建进度季度汇报表》(附件六),并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省局。第十四条承建单位应当在筹建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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