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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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河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960520(颁布时间)19961001(实施时间)河南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1996年5月20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治安管理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四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一)文化、娱乐、体育场所;(二)饮食及其他

2、服务场所;(三)游览、集贸、劳务场所;(四)车站、码头、机场和车辆集中停放场所;(五)临时举办的大型商贸、文化、娱乐、体育、重大节庆等活动场所;(六)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治安管理的公共场所。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综合治理措施,维护公共场所秩序。公安机关是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辖区公共场所治安秩序的检查、监督和管理工作,查禁违法活动。工商行政管理、文化、体育、城建(城管)、铁路、交通、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公安机关加强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第四条 公共场所治安管理

3、,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治安管理责任制。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该公共场所的治安责任人。治安责任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维护治安秩序。第五条 公民应当遵守和维护公共场所的秩序,对公共场所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举报。第六条 对于执行本条例,认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及时发现、举报重大违法犯罪活动,见义勇为,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所在单位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 治安管理第七条 公共场所应当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建筑物及设施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公共

4、场所经营项目和从业人员,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治安管理规定。第八条 开办本条例第二条第(一)、(二)项公共场所的,开办者应持有关证件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在接到书面申请十日内发给《公共场所治安合格证》。未取得《公共场所治安合格证》的,不得营业。领取《公共场所治安合格证》的经营单位,停业、转业、租赁、分立、合并及变更治安责任人时,应当向原审批机关办理相应的手续。第九条 举办本条例第二条第(五)项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于举办日期的十日前,向举办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在城市举办跨区域的大

5、型活动,向举办地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主办单位。公安机关对许可举办的大型活动,应当协助、督促主办单位落实安全措施。在活动过程中发生紧急情况,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第十条 大型传统民间活动,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公安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维护治安秩序。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的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要求:(一)音响器材、灯光的使用和限员场所的经营,不得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二)不得在安全疏散通道营业或者放置物品;(三)不得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四)不得使用淫亵性名称、

6、广告招牌,张贴淫秽图片,利用色情招徕顾客;(五)不得设置便利色情淫亵等违法活动的设施;(六)不得提供淫亵性按摩和色情陪侍服务;(七)不得欺骗、敲诈、勒索顾客;(八)不得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治安责任人及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组织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三)接受公安机关治安管理,按照要求及时整改治安隐患;(三)发现违法人员,立即报告或者扭送公安机关;(四)发生治安灾害事故或者刑事案件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保护现场,抢救伤员;(五)对观众、游客、顾客遗失或者群众拾交的财物,详细登记,妥善保管,公告招领或者送交

7、公安机关;(六)招聘雇佣外地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申报暂住户口;(七)临时举办大型商贸、文化、娱乐、体育以及重大节庆等活动,履行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照本条例规定,审查大型活动举办申请,核发《公共场所治安合格证》,并进行年度审查;(二)督促公共场所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会同主办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三)对公共场所进行治安检查,督促整改不安全隐患;(四)依法及时查处刑事、治安案件和其他违法活动,预防、处置突发事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公安人员在公共场所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省

8、公安机关制发的《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检查证》,文明执勤,依法办事。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参与公共场所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业主、经营单位,为其充当保护人;(二)徇私枉法,包庇、放纵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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