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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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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南京市财政局宁经信产业〔2018〕92号关于公布南京市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各有关直属单位:按照《关于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公布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的通知》(苏减办〔2017〕22号)要求,我们对全市涉企保证金项目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1、经清理,除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依据《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设立住宅物业保修金外,我市地方法规没有设立涉企保证金项目的规定(不含完全市场化行为产生的保证金以及金融机构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2、在我市行政
2、区域内收取部门涉企保证金,按公布的《南京市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附后)执行。各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目录清单,对管辖范围内的部门涉企保证金进行进一步的清理规范,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项目一律取消(完全市场化行为产生的保证金以及金融机构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除外)。并于3月底前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完成对外公布。3、建立健全涉企保证金配套管理制度。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完善管理制度,建立资金台账,规范管理程序,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财经纪律,将保证金收取及返还情况向社会公开。创新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推动企业诚信体
3、系建设,对诚信记录好的企业免收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额度),适度扩大银行保函应用范围,减少企业资金占用。4、加强对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挥各级减轻企业负担举报机制作用,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制止各种借保证金名义占用企业资金的行为;对违规向企业收取保证金、不按时返还、挪用保证金等行为要严肃查处,加大曝光和问责力度。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涉企保证金清单制度的重大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解读,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附件:《南京市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南京市财政局2018年2月22日附件:南京市部门涉企保
4、证金目录清单序号项目名称设立单位设立依据征收标准征收程序返还时间1投标保证金发展改革委《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根据招标文件具体要求执行。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2履约保证金发展改革委《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根据招标文件或中标合同具体要求执行。根据中标合同约定,待中标人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退还。3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
5、判、询价)保证金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供应商在提交投标文件(竞争谈判响应文件、询价响应文件)时按照采购文件约定一并提交。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保证金。4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由中标(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时提交。由采购人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待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退还。
6、5工资保证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具体征收标准由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并组织实施。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征收程序由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并组织实施。具体返还时间及返还程序由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
7、文件设定并组织实施。6工程质量保证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6〕295号)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不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建筑企业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结束后,承包人可
8、向发包人提出返还保证金申请。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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