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侵权法上特殊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制度立法体例与规则研究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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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我国侵权法上特殊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制度立法体例与规则研究王竹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关键词:侵权责任分担/补充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特别列举  内容提要:从法律适用规则、内部责任份额和立法技术规则等角度可以将四种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形态区分为两类:一般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形态包括按份责任形态和连带责任形态,特殊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形态包括补充责任形态和不真正连带责任形态。立法技术上,在一般规则部分对特殊数人侵权责任形态的基本制度予以规定,对适用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的侵权行为类型中的补充责任形态和适用严格责任的侵权行为

2、类型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形态予以全面列举。  与比较法上数人侵权行为责任分担制度主要以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为主不同,我国侵权法上不但将不真正连带责任明确予以规定并确认其独立性,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1]还在司法实践中创造出了补充责任这种新的侵权责任形态,在数人侵权责任形态领域体现出多样性的特点。《侵权责任法(二次审议稿)》(下称“二审稿”)在第14条对补充责任形态予以一般规定的尝试和在第41、61、62、71和81条对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特别列举,均值得肯定。本文是对我国侵权法上特殊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制度立法体例与规则的系统研究,同时

3、也对现行法律体系中的相关法律制度予以了全面清理,结合笔者参与起草的杨立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2]予以说明,供立法机关参考。  一、一般数人侵权责任分担与特殊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制度的区分  学者一般认为数人侵权责任形态包括连带责任、按份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四种。[3]这种对于数人侵权责任形态的平面列举,还缺乏系统化。日本民法学说经过长期的探索后认为,类型化是共同侵权行为论的正确方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4]这种思路值得借鉴。在数人侵权责任形态的类型化上,应该特别考虑到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制度是以连

4、带责任与按份责任的区分为原则,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为补充的基本态势。笔者认为,应该从法律适用规则、内部责任份额和立法技术规则角度将四种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形态区分为一般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形态和特殊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形态两类。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是一般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形态,适用于所有的侵权行为类型,其适用规则是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之外的情形,都承担按份责任。在内部份额上,每个责任人都承担一定份额的最终责任,连带责任人承担超过自己责任份额后,可以向其他连带责任人寻求分摊。在立法技术上,只对适用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形态进行一般性的规定,在特殊侵权行为领域除非存在法律适用疑难,一般不予列

5、举。而补充责任和不真正连带责任是特殊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形态,仅适用于法律明文规定的侵权行为类型,其中补充责任形态适用于过错责任或者过错推定责任领域,而不真正连带责任形态适用于严格责任领域。在内部份额上,只有最终责任人承担最终责任,其他责任人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其追偿。在立法技术上,不但在特殊侵权行为类型中大量存在特殊侵权责任分担规则,在过错责任领域如果存在特殊侵权责任分担规则,也需要单独列举规定。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只能适用一般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形态,法官不得随意创设。  鉴于“二审稿”在一般规则部分和特殊侵权行为部分均对补充责任和不真正连带责任作出了规定,下文将以“二审稿”相

6、关条文为例,说明两种特殊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制度应有的立法特例与规则。  二、特殊数人侵权责任分担的一般规则与立法体例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二审稿”第14条关于“第三人责任”的规定,从比较法上看属于立法体例和规则创新,需要仔细分析。绝大部分国家的民法典对于第三人过错都不作规定,极少数立法例作为一般性抗辩事由进行列举,例如《阿尔及利亚民法典》第127条。其他进行列举的民法典一般是在严格责任中,特别是仅限于动物致害和物件致害领域。在我国现行立法体系中,也仅限于特别列举。该条前段规定:“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7、。”笔者倾向于认为该段毫无意义,而且存在一定的问题,建议删除,理由有两点:第一,侵权责任的构成必须满足构成要件的要求,即损害由第三人造成,仅满足了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要件,还必须对违法性和过错要件进行考察;第二,如果立法者是希望表达一般性的第三人介入情况,那么这和数人侵权行为并无差别,也无需对其承担侵权责任作出任何规定。该条后段规定“法律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补充责任或者相应责任的,依照其规定”值得仔细斟酌。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该条在立法上明确了补充责任这种比较法上较为新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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