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发 个人综合授信管理办法(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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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京分行个人综合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授信业务的管理,根据总行个人综合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个人综合授信额度(下简称综合授信)是指我行(以下简称授信人)对自然人(以下简称受信人)核定的,在一定期限内可周转使用的各类个人贷款的最高限额。我行个人综合授信额度包括质押贷款额度、抵押贷款额度、保证贷款额度和信用贷款额度。申请人可单独或合并申请质押贷款额度、抵押贷款额度、保证贷款额度和信用贷款额度。第三条个人综合授信额度中质押贷款额度的最长有效期为五年,抵押贷款额度的最长有效期为

2、三年,保证贷款额度、信用贷款额度的最长有效期为一年。第四条我行的个人综合授信评定工作原则上集中在五月份和十月份进行,每年的七月一日和十二月一日为综合授信额度的生效日。第五条受信人申请支用综合授信额度,可用于个人消费、个人经营、接受教育培训等,但必须有明确的贷款用途。第六条11受信人在授信有效期内,在综合授信项下获得的全部贷款余额不得突破授信人核定的综合授信额度,在综合授信期内授信人不接受受信人为第三人提供担保,若在其他金融机构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应提前征得授信人同意。但在此期间,受信人向我行申请购房、购车按揭贷款的,不受上述额度的限制我行应在综合其累计负债情况及偿债能

3、力前提下,决定是否进一步向其提供购房、购车贷款。第七条个人综合授信总额度有效期到期后,我行将根据受信人的申请,对其信用状况和质押物、抵押物及保证人情况进行调查后,重新核定其授信额度。第八条受信人在授信期内获得的每笔贷款的到期日不得超过综合授信有效期的到期日。第九条本管理办法所称授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京分行指定的有权经营个人贷款业务的各营业机构;受信人指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我行规定授信条件的境内公民。第十条受信人及贷款涉及的保险人、担保人常住地和工作单位所在地应在授信人所在的城市行政区域内。第十一条个人综合授信实行“额度分类评估、支用总

4、量控制”的原则。第二章综合授信额度的构成和期限第十二条11个人综合授信额度为质押贷款额度、抵押贷款额度、保证贷款额度和信用贷款额度的总和。各类贷款额度按以下情况分别掌握:一、以授信人认可的质押物进行质押担保的,质押贷款额度不超过质押物价值的95%实际贷款额、利息及可能产生的其它费用不得超过经测算的质押品在贷款期内的实际变现价值;。我行目前可接受的质押品范围暂限于1999年后由我行网点代理发行的凭证式国债和我行定期存单。以国债作为质押品的,质押额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国债的最终到期日,以我行存单作为质押品的,应事先与受信人约定存单自动转存并继续用于质押。质押品的质押手续应

5、按照我行相关贷款业务管理办法操作。二、申请抵押贷款额度须以本人名下的可设定抵押权利的房产为抵押物提供担保,抵押额度不得超过授信人认可的抵押物价值的70%。我行保留对抵押物进行独立评估并以此确定抵押物价值的权利。受信人以房产作为抵押物取得抵押额度的,授信人应对抵押物进行合理估价,并以认可的房产价值全额抵押,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期限应不短于综合授信项下抵押贷款额度的有效期。抵押期间,未经授信人同意,受信人或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三、信用贷款额度由授信人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和调查结果,按我行信用评定标准予以评定。对于符合我行信用评定标准

6、的优质个人客户,可以给予一定金额的信用额度。具体操作应参照《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信用评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11四、申请人申请保证贷款额度,必须提供一个以上的担保人。五、质押物、抵押物和保证人在各类贷款最高额度范围内对综合授信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担保责任。第十三条自授信人初始设定综合授信额度之日起,每年对日为当年额度设定日,授信人在设定日之前一个月内完成综合授信额度的审定或重新设定工作。额度设定日前,受信人仍按原核定的总额度进行支用,已发生的每笔贷款仍按贷款发生时约定的条件执行;完成重新额度设定后,受信人对总额度新的支用应控制在重新设定的额度限额和有

7、效期内。完成对质押贷款额度、抵押贷款额度、保证贷款额度及信用贷款额度的当年设定后,如依据我行内部审定结果,需要重新设定各类额度的,由经办营业机构通知受信人,相应变更综合授信总额度,并在《综合授信额度评定及使用记录书》上换页作总额度及各分类额度变更的记载。第十四条我行在综合授信有效期内,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重新进行额度评审工作:一、综合授信有效期内如质押物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的(根据利率及汇率变动情况),应调整质押比例,对质押额度进行重新设定;二、综合授信有效期内如抵押物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的(根据抵押物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应调整抵押比例,对抵押额度进行重新设定;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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