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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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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试行)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2008年3月目录《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文本1《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附表17《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条文说明35《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文本1总则1.1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推进实施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切实转变用地观念,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将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落实在政府部门决策和各项建设中,科学规划用地,着力内涵挖潜,以节约集约
2、用地的实际行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本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加强和规范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管理,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增长,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部分城市建设用地的节约用地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作为城市建设节约用地管理和制定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专业专项规划以及核算城市建设用地指标的依据。1.2本标准适用于北京旧城以外城镇地区(标准中注明“旧城”的除外)新征(占)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在自有用地内以及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其他特殊地区(如涉及环保、安全、景观影响地区)的建设项目,应结合用
3、地具体情况及交通、环境、基础设施等因素参照执行。1.3本标准涉及的建设用地包括居住工作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市政交通设施用地三部分。居住工作用地包括居住、工业、行政办公等用地。17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基础教育、高等教育、医疗卫生、邮政设施、消防设施、应急避难场所等用地。市政交通设施用地包括供水设施、排水设施、供电设施、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环卫设施、通信设施以及公共汽电车场站、公路交通场站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加油站等用地。1.4本标准按照中心城地区、中心城外地区和轨道交通站点周边等不同区域分别制定相应
4、的节地标准。1.5本标准在国家现行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范的基础上,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在满足功能使用、安全要求和保证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采用节省用地、调整容量、优化套型、综合利用等节地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水平,有效节约城市建设用地。1.6各类建设用地的节地标准详见附表1(居住工作用地)、附表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附表3(市政设施用地)、附表4(交通设施用地)。2居住工作用地2.1居住用地2.1.1一类居住用地人均用地按25~47m2/人、套型标准按平均200m2/套控制,套密度不应低于30~45套/hm
5、2,容积率大于等于0.6、小于1.0。2.1.2二类居住用地17人均用地按14~25m2/人、套型标准按平均100m2/套控制(套型建筑面积90m2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套密度不应低于140~250套/hm2,容积率根据建筑高度的不同控制在1.6~2.8,居住人口毛密度400~700人/hm2。2.1.3经济适用住房人均用地按9~15m2/人、套型标准按60m2左右/套控制,套密度不应低于220~400套/hm2,容积率根据建筑高度的不同一般控制在1.6~2.8,居住人口
6、毛密度650~1000人/hm2。2.1.4轨道交通站点周边(500~1000m)居住用地(一类居住用地除外)的容积率可在上述规定数值基础上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2.8。2.1.5若同时采用提高容积率和降低套型标准的节地措施,应注意保持适宜的居住人口密度。2.1.6停车场库设置标准一般商品房:仍依据《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市规发[2006]384号)即自行车2辆/户(每车建筑面积1.5m2),居民汽车场库0.3~1.3车位/户,社会停车场库0.1车位/户;两限普通商品住房:自行车2辆/户,
7、居民汽车场库0.2~0.3车位/户,社会停车场库0.1车位/户;经济适用住房:自行车2辆/户,居民汽车场库0.1~0.2车位/户,社会停车场库0.1车位/户。廉租住房:自行车2辆/户,不设居民汽车场库,17社会停车场库0.1车位/户,应结合残疾人、老年人的需求适当安排残疾人助力车、小型三轮车停车位,并优先在地上安排。2.2工业用地2.2.1除工艺流程或安全生产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在中心城地区,工业用地容积率一般为1.0~2.5;在中心城外地区,工业用地容积率一般为0.8~2.0。高新技术产业用地的容积率,
8、中心城一般为1.5~3.5,中心城外一般为1.0~2.5。2.2.2除工艺流程或安全生产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工业用地的建筑密度一般为:多层厂房不低于40%,单层厂房不低于50%。位于市级开发区的工业用地建筑密度不低于50%,位于国家级开发区的工业用地建筑密度不低于55%。2.2.3应以工业(开发)区或集中连片工业用地为单位统一核算绿地率,在总体绿地率不低于30%的前提下(不含城市绿化隔离带),工业用地的绿地率一般不高于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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