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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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否意味着已取得了用地审批手续?一般人的回答:否也。这是一个普通的,众所周知的法律常识,稍有一点知识的人都能回答的问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规划局许可的,规划局是规划城市建设的,它是规范现代城市发展的总体规划、合理地制定城市建设布局的一个政府职能部门。建设用地许可是土地局许可的,土地局是管理土地的,它是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的一个政府职能部门。凡建设是在土地上进行的,建设离不开土地,所以从规划局取得的建设规划许可证都有“用地规划”四个字,叫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政府部门的职能,均由法律规定赋予的。同一个权能不可能设立两个职能部门,否则会生产行政纠纷。可是,对此一问题也有一些糊涂的法官是不懂或什么利益装糊涂,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用地”二个字,将属于土地部门管理的“用地”批准职能移花接木给规划局,用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代替土地部门的用地许可。利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证据,证明违法占地者“办理了相关的用地审批手续”。这一奇案发生在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的一审(2007)温鹿藤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09)浙温民终字第521号《民事判决书》里1993年,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上戍乡营上村个别村干部将集体土地约1505m2擅自卖给外村人办陶瓷厂。陶瓷厂根据当时瓯海区计经委(1993)374号,规定其建设用地860m2的文件,但向规划局领取一个面积1872m2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超面积达1012m2。事后,不知是 陶瓷厂没有向土地部门申办建设用地批准或土地部门因陶瓷厂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面积超标,不予办理?而没有了后文。十多年来,老板们将权属还是营上村的土地连续数次倒卖(非法扩大面积达三千m2)。营上村的村民看在眼里,痛在心里,觉得他们在践踏《土地管理法》。于2007年,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过去的土地买卖《协议书》无效。可一审法院认定被告“瓯海东方陶瓷厂在最后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候,就具有了使用本案非耕地建设的合法性”(判决书8页);二审法院认定被告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办理了相关的用地审批手续,其使用该非耕土地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尽管该用地从本案现有相关证据来看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等,在手续方面尚有欠缺,但此属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范围,并不能影响营上村委会与陶瓷厂之间转让该非耕土地使用权的协议效力。”(判决书8页),均驳回原告的诉求。查看了当时的《土地管理法》的39条“乡(镇)村企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与《城市规划法》的31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后,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的规定。法律规定规划局办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只是审批建设用地的一个前提条件,两部法律并没有赋予规划局批准用地的权能。批准用地权能两部法律规定一致,均是土地管理部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法官总不能用“自由心证”吧!看来温州的法官的权力比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力还大,可以将法律规定的政府职能部门的权力随自己的意志转移。法院认定的这一原则的是非,祈求网友们给予评论,可惜法院有法不依的行为已侵害了营上村民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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