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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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暂行办法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暂行办法2009年04月20日15时46分284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 “优秀人才”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09]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九年四月十四日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优化引才环境,加快构筑充满活力的人才高地,促进国内外高层次优秀人才来榕创新创业发展,为福州在海峡西岸“两个先行区“建设大局中打基

2、础、挑大梁、树形象、走前头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和智力保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进的高层次优秀人才,是指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优化产业结构、推进科技创新、繁荣文化事业,经办理有关手续,从福州市外到福州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以下人员: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长江学者“;国家级教学名师;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或相当奖项一、二等奖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位);国际知名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享誉国内外的经济学家、大

3、师级文化艺术名家、知名学者等。  (三)具有担任世界500强或国内500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三年以上经历的人员;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闽江学者“;省级学科带头人;获省科学技术奖等相当省部级奖项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两位);获得中华技能大奖或全国技术能手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出奥运会冠军或世锦赛冠军的国家级教练员。  (四)“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省级人选;一级演职人员;中小学特级教师;具有博士学位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人员;具有硕士学位且具有正高职称的人员;拥有独立知识产权且其科技成果具有市场潜力,来榕实施成果转化的创新型人才。  (五)市级重大项目、支柱产业、新兴产业发展需要,具有突破关键技术

4、或掌握核心部件制造工艺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其他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特别急需的紧缺人才。第二章引进措施  第三条拓宽引进人才渠道,发挥用人单位主体作用,鼓励用人单位灵活采用调动、聘用、合作等多种方式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优秀人才。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高层次优秀人才来榕创业。对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榕创业发展的优秀留学归国人员和创新团队,经认定,给予50-2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支持;对引进的科技创新型优秀人才,经认定,给予30-100万元的科研经费支持。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建站资助;对进站开展科研的博士后,每年每人资助5万元。  第六

5、条人员编制或专业技术岗位数已满的单位,在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时,可先引进再逐步调整。具有特殊才能的特别需要的人才,引进时不受学历和职称的限制。  第七条对引进到高新技术企业工作,年缴纳工薪个人所得税不低于3万元的高层次优秀人才,市财政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返还,返还期不超过五年。  第八条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生活津贴按照以下规定发放:  (一)符合第二条第(一)项的,由市政府每月发给10000元,发至聘用期满;  (二)符合第二条第(二)项的,由市政府每月发给6000元,发至聘用期满;  (三)符合第二条第(三)项的,由市政府每月发给3000元,发至聘用期满;  (

6、四)符合第二条第(四)、(五)项的,由用人单位每月发给800元,发放五年。事业单位由市财政列支。第三章住房保障及配偶子女安置  第九条市政府按照以下规定为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提供安家补贴:  (一)符合第二条第(一)项的,补贴100万元或提供300㎡以上别墅一幢;  (二)符合第二条第(二)项的,补贴50万元;  (三)符合第二条第(三)项的,补贴30万元;  (四)符合第二条第(四)、(五)项的,补贴20万元。  享受安家补贴费的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不低于五年的聘用合同。安家补贴费每个家庭只享受一次。夫妻双方均为引进优秀人才的,按一方全额、一方半额标准发放。  第十条市房管部

7、门每年提供一定数量的经济租赁房,作为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在站博士后的过渡周转房。  第十一条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的配偶及随迁子女,以组织安置、单位协助和个人联系相结合方式予以妥善安置:  (一)符合第二条第(一)、(二)、(三)项的,其配偶按照身份或专业对口原则,由市直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协调安置;  (二)符合第二条第(四)、(五)项的,其配偶由市直有关职能部门协助安置;  (三)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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