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正义在法律适用中的冲突与缓和——由许霆案引发的关于正义的思考

法律正义在法律适用中的冲突与缓和——由许霆案引发的关于正义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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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案引发的关于正义的思考熊德禄,廖天舒(1~1)ll理工学院政法学院,四川自贡643000)摘要:正义是在政治,法律,道德等领域中关于是非,善恶的肯定判断.人们的行为是否符合历史发展规律和最大多数民众的根本利益,是判断人们行为是否符合正义的客观标准.具体语境中的法律正义与社会正义常常不是融汇贯通的.司法实践中,具有法律安定性的法律正义与演变中的社会正义不断产生冲突和悖反.社会变迁中的正义冲突只能通过法律适用来解决.关键词:正义;社会正义;法律正义;法律适用中图分类号:DF468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2—858O(2O0g)06—0039—04许霆案受到了社会民众的广泛关注,

3、法学界对许霆案的争论可以说是空前热烈.许霆案凸显了当下我国法律制度某种程度的缺陷,更在深层次上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于正义的不同理解所造成的矛盾与冲突.对社会利益进行分配和确认公民权利的民主立法兼顾了法律正义和社会正义的统一.但是,随着社会的变迁,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法律正义和社会正义逐渐分离,导致了在权利和利益实现过程中正义追求的错位.如何协调司法过程的法律正义和社会正义,这是许霆案涉及到的一个重要的法学问题.一,正义的不同位阶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认为:”正义乃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西塞罗认为正义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人类精神取向”l】.正义是在政治,法

4、律,道德等领域中关于是非,善恶的肯定判断.人们的行为是否符合历史发展规律和最大多数民众的根本利益,是判断人们行为是否符合正义的客观标准.个人的正义观以自身利益为基础,符合了自身利益的需要,也就是符合了自己的正义观.倘若侵害了自己的利益,就很难得到个人的认同和承认.在评价事物时,人们首先想到的是它有没有侵害自身利益的可能性(这里所指的利益并非是单纯的人身和财产利益,还有思想意识上的,比如情感.),然后以自身利益为基点,作出关于正义的价值选择.个人利益不一定与社会利益相一致.个体正义的追求不会理所当然地实现社会正义.社会主义关注的是社会整体利益.”一个社会体系的正义,本质上依赖于如何

5、分配基本的权利义务,依赖于在社会的不同阶层中存在着的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12]也就是说,社会正义是一个不断变化发展着的价值评判标准,取决于当时社会的经济条件和主流价值观,其变化的速度与社会发展的速度相一致的.正义与否的客观标准主要在于其行为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与广大群众的利益.亚里士多德指出:”不正义这一术语,被认为既适用于违反法律的人,也适用于占有了比他应得的东西多的人,亦即不公平的人.因而很明显,奉公守法的人和公平的人都是正义的.”[1I2~法律所体现出的正义本质上应该是整个社会利益所指向的正义.立法是对社会利益的第一次分配,好的立法必然代表了广大公民的利益.公民权利的实

6、现,是法律正义的追求,也从根本上体现了社会正义.然而,事物具有与生俱来的应然性和实然性矛盾.收稿日期:2009—09—28作者简介:熊德禄(1972一),男,四川自贡人,讲师,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学.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l2月具体语境中的法律正义与社会正义常常不是融洽贯通的,司法实践中具有法律安定性的法律正义与演变中的社会正义不断产生冲突和悖反.法的制定反映了立法时的社会正义.而法的实施是根据法律条文,具体案件以及法官的自由裁量而作出的具体的权益的分配,这时的社会正义已经发生了语境化的变迁.法律正义的追求可能已经与社会主义不相容.法律正义是以当时的社会正

7、义为基础,却不完全体现实质正义的一种形式正义.随着时代的变迁,具体的司法过程是不同位阶的正义价值追求的冲突与缓和的过程.二,正义的冲突与缓和:以许霆案为例1.社会正义与法律正义冲突:罪与非罪许霆利用ATM机的程序错误恶意取款是否构成犯罪存在很大争议.否认犯罪的重要理由认为许霆的行为是一种无效的民事交易行为,所获得的金额属于不当得利嘲.许霆的行为违法,不公,不道德,但不构成刑法惩罚的犯罪行为,只构成广义的民事违约或侵权行为.根据罪行法定的基本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定罪”,”法无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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